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文民

鎖定
文民,男,漢族,1961年3月出生,山西文水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 
2019年8月15日,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文民涉嫌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一案。 [2] 
2020年7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通遼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文民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180萬元 [3] 
中文名
文民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1年3月
畢業院校
北京科技大學
出生地
山西文水

文民人物履歷

1978年11月——1989年05月,在包頭鋼鐵學院學習、工作。
1989年05月——2004年12月,先後擔任包頭團市委書記、白雲礦區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青山區區委書記。
2004年12月——2008年07月,任阿拉善盟盟委委員、組織部長。
2008年07月——2011年08月,任阿拉善盟盟委委員、副盟長。
2011年08月——2017年07月,任自治區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7年07月——2018年06月,任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正廳級)。 [1]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4] 

文民人物事件

文民違紀被查

2018年6月2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文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文民依法雙開

2018年9月29日,據內蒙古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文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文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對黨不忠誠,搞兩面派、做兩面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使用超標準公車、公車私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在幹部職務調整晉升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履職不力;違反生活紀律,貪圖享樂、生活腐化,長期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係。文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罪;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説明來源,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且數額巨大,涉嫌隱瞞境外存款罪;違反規定、超越職權處理公務,造成國家經濟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罪。
文民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追求低級趣味,生活腐化墮落,貪婪成性,聚斂無厭,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文民開除黨籍處分,撤銷其紀委委員職務,待召開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5] 

文民提起公訴

2019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原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文民(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文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通遼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文民利用擔任阿拉善盟行署副盟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利用擔任包頭市白雲礦區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包頭市青山區區委副書記、區長,阿拉善盟盟委組織部部長,阿拉善盟行署副盟長,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説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境外存款未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故意違反規定,致使國家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文民一審開庭

2019年8月15日,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由通遼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原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文民涉嫌貪污、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濫用職權一案。 [7]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文民在任阿拉善盟行署副盟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合計82.6萬元;其於1998年至2018年3月份期間,先後利用擔任包頭市白雲礦區區委書記、區人大主任、包頭市青山區委副書記、區長、阿拉善盟委組織部部長、阿拉善盟行署副盟長、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辦公室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職務晉升、幹部提拔、調動工作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604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家庭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合計5238餘萬元,差額特別巨大;隱瞞境外存款106餘萬美元,數額較大;故意違反規定,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合計115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 [2] 
經核實,文民實際擁有房產36套,分佈於海南、珠海、青島、威海、包頭、澳大利亞等地。其中,其在包頭任職時購買19套,在阿拉善盟任職時購買5套,在自治區任職時購買12套,購房支出3700餘萬元。上述房產無一在其名下,均是親屬或朋友代持。此外,文民還出售房產14套,獲利近千萬元。上述50套房產中,40套房產是用非法收入購買。此外,文民出租房產還非法獲利600多萬元 [3]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文民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 [2]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文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定罪、量刑等充分發表意見,被告人文民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 
該案將擇期宣判。 [7] 
2020年7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通遼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濫用職權罪,一審判處內蒙古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原主任、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副主任(正廳級)文民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180萬元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