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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決定論

鎖定
文化決定論(Cultural Determinism)一種認為個體完全由他所屬文化來決定的觀點。文化是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它由思想和行為的習慣模式所組成,包括價值、信仰、行為規範、政治組織、經濟活動等。 由於所有這些習慣模式是通過學習而非生物習慣模式的過程就是個體受限其所屬文化的過程。
中文名
文化決定論
外文名
Cultural Determinism
概    括
個體完全由他所屬文化決定的觀點
類    別
哈奇文化、社會時鐘、成長角度論

文化決定論發展簡介

約從19世紀中葉以來,文化這個詞已是人類學詞彙的一個重要部分,其用法在維多利亞時代的人類學家E.B.泰勒和L . H.摩爾根等人的著述中具有某種特性。例如,泰勒於1871 年撰文認為,按照一般的見解。文化“是一種複雜的整體,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習慣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獲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習性”。在生物進化的自然進程引導下,人類成功地創造和積累了對客觀世界來説具有自身存在的獨特價值的精神產品,即文化。而且,人類無不隸屬和依賴於自己的這一創造。R.本尼迪克特在《文化模式》一書中曾斷言:兒童通過觀察指導他們人生過程的某種文化,感知其中的可能性與不可能性,而成為該文化的一部分。

文化決定論意義.1

這種對於人類發展(尤指個體發展)的決定論觀念表明,儘管人們自以為是個體自己在挑選一棟住房、一輛汽車、一件服飾,乃至一頓晚餐,然而實際上他們的選擇純粹取決於他們的文化。在心理學領域,有些社會-文化學派的學者指出,文化的這種潛在的巨大的力量在一個嬰兒剛剛降生於世起就開始發生作用,直到孩子長到5歲時,這一影響力達到高峯在於 是,兒童除了接受由他的文化所教授的那種行為方式以外,別無任何其他選擇,其最終結果,便是兒童的適應方式逐步趨於定型,並將伴隨其一生。

文化決定論意義

E .哈奇指出,文化從下述三個方面決定了人類的行為: (1)人類通過學習獲得了那些指導和確定思想與行為的模式。例如,我們有時聽到這樣的忠告,“按你自己的想法去做”,或“走自己的路,讓別人去説”,等等。在哈奇看來,這些忠告只是貌似有理,因為所有的思想和行為都仿效着我們已經習得的文化模型。哈奇論證道:對於一箇中產階級的英國男子,所謂“舉止自然一點”就是按一種獨特的文化風格來行動,而模仿這種風格的美國人或澳大利亞人則會被人們認為是怪誕可笑的。 (2)雖然許多文化成分處於意識知覺的水平以下,但它們仍然決定着個體的思想和行為,語言就是一個例子。作為一種文化的支系統,語言決定着聽説雙方的理解和表達,至於俚語、諺語、箴語等,則更反映了特定的文化背景。所有的人都使用語言規則的複雜系統,例如語音學的規則和語法規則。但是聽的人和説的人一般都不能説出這些規則的內容,只是模糊地知道這些規則存在着。文化的其他領域也存在同樣的情況。例如,社會成員雖然使用着大量關於自然、道德價值、財產所有制等抽象的概念,但卻不能完整地説出它們的具體內容。 (3)文化模式既構造了思想,也構造感知。例如,顏色的光譜是一種色彩有的連續層次,但是文化習慣卻把它分割成相互區別的片斷。哈奇論證道:英國人在藍和綠之間作出了區分,也就是説,在光譜的某一點上,習慣造成了一種範疇的區別。照在這一邊的色彩被認為是藍色,照在另一邊的色彩則被認為是綠色。不同的語言在光譜的不同地方區分了各種顏色,而顏色的這種方式的範疇化影響到對真實世界的感知:比如,虹是顏色的逐漸變化,但它被想象成一系列不同的光帶。同時,價值也影響了思想和感知。例如,人們不可能以純粹中立的態度來感知一個景觀,因為在其上反映了價值觀。正如哈奇所指出的:“西方人對於一片原始森林的映象與對於一個由於工業開發而損蝕了的山坡的看法是很不相同的,這種不同部分地出地審美價值的的不同”。

文化決定論“社會時鐘”概念

B.紐戈登和G .O .哈格斯太德於1976年提出“社會時鐘”的概念,也闡述了文化在決定行為方面的重要性。在人們生活的現實中,現行的文化結構不僅判定了某一具體行為的可取與否,而且還規定了該行為應被採取的時期,並將這一規定加諸個體身上。“由此,人生的整個年齡蹁就經由我們所生活其中的文化,按照它自行擬定的表而被劃分為幾個時期”。生命的歷程必須依照這份時間表所預先制定的、無論對於誰都千篇一律的計劃,以特定的速度不緊不慢地向前推地。不管是孩提時期、成人階段還是老年階段,文化通常根據一個人的年齡和行為是否與文化所提供的社會時鐘相結合拍來決定究竟是給予還是取消對他的獎勵和機會。然面,紐戈登和哈格斯太德認為,所有這一切並非那麼順利簡便,因為社會時鐘的指示並不永遠那般清晰明確。一理人們的理解出現了偏差,其行為未能與社會時鐘的指針保持同步,或者超前或者落後,文化就會毫不留情地對之作出反應,迫使個體回到其應遵循的慣性軌道,否則,個體就將面臨深重的壓力和衝突,承受為環境所摒棄、孤立無援等等產生的叛逆感和危機感。
然而,這並不等於説,個體能夠做到毫無困難、心甘情願地接受文化模式的植入。就兒童來説,當他們接觸到文化的種種規則,面對那些頗具強制性的期待時,他們本能地覺察到這些規則和期待背後的限制,挫折感由此產生,反感和對抗也時有發生。正如R. K.默頓所説:“個體同他的生存境界,特別是那種高高在上而又無所不在的權力體制的衝突,反映了其他倍受文化系統的管束和制約的狀態中趨於覺醒,結果轉向激烈的鬥爭方式,以發泄內心的不滿情緒。”

文化決定論成長角度.1

從個體成長的角度來看,兒童從小就會自發地為獨立自主的地位和自我表現的機會而奮鬥。這樣的奮鬥自然會導致現存文化代表的衝突。這些代表中最重要的是他們的父母,特別是母親。對年幼兒童來説,這類衝突常常以孩子的屈服為結局,特別在富有凝聚力且關係穩固的家庭裏更是如此。從這類家庭中成長起來的兒童,大部分由於親子之間深重的感情紐帶和相互依賴所產生的心理滿足,往往十分遷就父母的教導和期望,以致不由自主地趨向於接受父母所擁護的文化規範。在文化植入那歷時漫長的過程中,兒童將名目繁多、顯性或隱性的各類文化指令逐一吸收,使之內化,從而把文化的角度視為有價值的行為方式轉變為自身人格的一部分。
與文化規則發生衝突在青春期的人羣中尤為普遍。這一年齡層次的個體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更加嚮往着獨立和自由,而現實的社會地位卻又使他們不得不暫時剋制這一慾望。文化時刻驅使着這些年輕人適應它的準則,以及使年齡與行為相聯繫的規範。有時候,文化告訴青年他們尚未長大到足以擁有某些特權的年齡;而另一些時候,他們又被認為已經長大成人了。種種誤解由此而生,加劇了個體與文化的尖鋭牴觸。當青年的反抗趨於激烈,形成一種運動時,文化也可能作出一定程度的妥協,對原先的規範作某些修正,或者改頭換面成新的形式繼續維護着對個體存在的控制。

文化決定論本意

文化決定論的本意,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很難對自己的生活歷程作出獨立的選擇。“人是文化的動物”人與動物雖然生活在同一個物理世界中,但人的生活世界卻完全不同於動物的自然世界。究其原因,就在於人類擁有文化,E .卡西爾在1944年出版的《人論》一書中指出:“人的本質永遠處在製作之中,它只存在於人不斷創造文化的辛勤勞作之中。”於是,文化決定論幾乎根本否定了個性自由,不允許作出異於文化所提示的行為實驗。由此推論,基於基因的緣故所造成的個體差異也不可能獲得充分的表現。重要含義
正如哈奇所指出的那樣,現代文化概念的一個重要含義是,人種並不能為社會中的差異提供一個適當的解釋。文化的變異與人種無關,所有的人種的成員需要適合於他們的特定的文化模式。文化優越性的概念本身與現代的文化概念不相吻合,現代文化概念包含着一定的文化相對論。

文化決定論其他觀點

鑑此,許多學者一方面對文化決定論中有關文化力量的闡釋給予足夠肯定,另一方面他們也指出生理因素在決定人的發展過程中的巨大作用。J .皮亞傑在其發生認識論中採取了這樣的觀點,即發展的階段是以成熟的因素為基礎的。此外,有些學者也明確指出,文化決定論關於個體淹沒在其身處文化氛圍而被迫接受被動處境的觀點不能令人信服。如果從這種論斷出發,則必須演繹出個體與文化的截然對立,從而將人類通過發牢固主體精神而創造、積累文明成就的歷史過程置於抽象化的地位,人失去對自身實踐的主導和控制作用,不知不覺地變在了自己所從事的創造性活動之產品的傀儡和附庸。文化決定論的這種邏輯後承是難以令人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