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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例外

鎖定
文化例外原則是一種為了保護本國的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襲而制定的一種政策。
中文名
文化例外
外文名
Cultural exceptions
年    代
80年代
世    紀
20世紀
適用國家
法國

文化例外來源

“文化例外”這個詞最早源於上世紀90年代初,在關於關貿總協定的談判中,法國人敏鋭地意識到國家和民族文化獨立的重要性,堅決而果斷地提出反對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務貿易。
文化例外是法國人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的體現,通過這樣的政策,也使得法國文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對世界其他國家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比如法國”新浪潮“電影運動,影響其許多國家,中國第五代導演就深受影響,香港的電影也深受影響。

文化例外外國的態度

文化例外強調文化屬性

如果説美國對文化產業的管理代表了文化產業政策的一個極端,即極端強調文化產業的商業屬性和市場對於文化發展的自動調節作用,那麼,法國和加拿大的文化產業政策則代表了另一個極端——對於文化產業中“文化”屬性的極端強調。法國官方發佈的文化政策很少出現“文化產業”一詞,無論當政的是左派政府還是保守黨政府,對於“文化遺產”的保護都放在法國文化政策的首位,其文化政策繼承從王政時代以來對於文化藝術的扶持策略,尤為注重對內扶持高雅藝術,對外展示法蘭西文化的輝煌。法國一向鄙視並激烈反對美國式的娛樂化的“文化”,包括好萊塢電影、肥皂劇和迪斯尼樂園等。它注重傳統的、精英化的“文化”,每年有鉅額的政府支出用於保護文化發展。這一用於保護、扶持文化發展的政府支出,不僅用於公共文化事業領域,還擴大到了文化產業領域。 [1] 

文化例外政策實踐

20世紀80年代法國保守黨政府上台後,批評了前左派政府對於文化的“過度扶持”政策,尤其是對文化產業補貼、干預過多。保守黨政府推進了法國文化的產業化,以往由政府控制的電視台等文化機構也逐步向市場開放。但總的來説法國政府對於文化還是以保護為主,認為文化產業關涉到國民素質、民族傳統和凝聚力、國家形象與國家安全等,因此是與其他產業有着巨大區別的特殊領域。在國內文化產業的管理方面,法國政府不僅出台了系統的文化政策和規劃,每年還有龐大的政府支出用於電影、音樂等文化產業領域的發展。在國際文化貿易方面,法國是美國自由貿易政策的堅決反對者。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法國以“文化例外”為由,堅決反對文化市場的自由貿易,幾乎為此退出整個GATT談判。在WTO談判中,法國進一步將“文化例外”演變為“文化多元化”原則,提出文化產業不同於一般產業,指責美國低俗化的文化產品和文化發展方面的商業傾向對於別國文化構成了毀滅性的威脅,全球的“美國化”趨勢令人擔憂。法國不遺餘力地在歐盟內部推動“無國界電視”等,對於歐盟視聽媒體中“歐洲內容”所佔比例做了規定,以限制好萊塢美國其他視聽產品的入侵。  [1] 

文化例外弊端

法國的“文化例外”模式將文化與一般商品生產區別開來,有力地阻止了文化的商業化、低俗化,並對於本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帶來了文化發展缺乏活力等問題。同時,在文化領域鉅額的政府支出也是令法國政府十分頭疼的問題。而美國在國際貿易領域通過WTO等國際組織,不斷向法國施壓。法國雖然依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文化多樣性”旗幟下,聯合加拿大、英國、德國等多個國家反對美國對本國文化市場的入侵,但由於缺乏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支持,這種抵抗更多停留在理論上的批判與道義上的指責,在實際的國際貿易戰中往往不敵美國的強大攻勢。 [1] 

文化例外法國最新主張

法國文化部長奧雷利·菲利佩蒂女士於2013年6月14日在《世界報》發表題為《法國——直面自由市場堅持“文化例外”的先鋒》的文章,闡明法國堅持“文化例外”的立場和主張。全文如下:
歐盟美國期望達成的貿易與投資協定是一項充滿希望的計劃,有助於擴大雙方的經濟交流、促進增長和加強跨大西洋夥伴關係。法國支持這項行動,但必須在尊重“文化例外”的前提下進行。法國要求將文化和視聽產業排除在貿易協定之外。
“文化例外”是法國深深懷有的政治信念和思想原則信念。我們認為,文化產品非一般商品,文化產品因其特殊價值不能屈從於市場。一個國傢俱備在世界上展現自身特色的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我們不能在盲目的市場法則中拋棄文化、迷失自己。
因此,我們有必要制定強大的經濟調節手段,儘可能保證文化多樣性發展。法國從二戰結束起就採取了一系列保護和促進電影產業多樣性發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很好效果。
文化的多樣性顯示了文化自身的價值。如同生態系統的繁盛體現在物種的多樣性上,文化繁榮也有賴於文化多樣性的發展。在法國的倡導下,2005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保護文化內容和藝術表現形式多樣化公約》,體現了126個簽約國對保護文化多樣性的一致信念。
市場邏輯卻背道而馳:大眾文化對娛樂的追逐使得文化產品千篇一律、簡單平庸。正如我們在互聯網上見到的那樣,網絡巨頭無視各國法律、佔據網絡壟斷地位,將文化置於單一化的危險境地。 [2] 

文化例外加拿大情況

在反對美國文化入侵、堅持“文化多樣化”原則方面,加拿大是法國的堅定盟友。同處北美,同是移民國家,加拿大與美國在文化上的差異微乎其微。正因為如此,加拿大對於自己的文化獨立性分外敏感,對於美國的文化入侵也分外警惕。加入“創造性歐洲”計劃的加拿大,對於本國文化產業採取補貼、減免税收等多種扶持措施。對於視聽媒體和期刊等,規定“加拿大內容”的比例。對於美國文化產品進入加拿大和美國對加拿大文化企業的投資,加拿大有保護性規定,為此貿易爭端不斷。

文化例外政策分歧

就各國文化產業政策來看,大多數國家均強調文化產業對於本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特殊意義,採取不同措施保護與促進本國文化產業發展,力圖增強本國文化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國際文化貿易方面強調“文化多樣化”原則,對國外文化產品和文化投資進入本國市場設置程度不同的障礙,以保護本土文化獨立和國家利益。法國與加拿大的文化產業政策是這一類型的兩個典型代表。
而完全堅持文化產業與其他產業沒有區別、對文化產業發展持自由主義理念的,嚴格説來只有美國一家,這當然與後冷戰時期美國的全球霸主地位以及美國文化產業在全球市場所佔據的優勢局面密不可分。
美國自由主義的文化產業管理理念和法—加的文化產業政策,代表了當前文化產業政策的兩個極端,前者偏重“產業”一極,而後者偏重“文化”一極。總的説來,在文化是否“例外”的問題上,美國幾乎是孤軍奮戰,其他文化產業較為發達的國家,如德國、英國、意大利等國,雖然對法—加文化產業政策認同程度不一,但基本上都贊同文化產業有其特殊性,認為為保證本國的文化獨立與文化安全,政府必須採取一定的措施保護本國的文化產業發展。不過,這些文化產業發達國家對法國不重視文化的“產業”屬性也不贊同。因此,在文化產業政策方面具有根本分歧的,還是美國模式與法—加模式,除了對“產業”和“文化”的側重不同這一重大區別外,這兩種模式最為根本的分歧還在於對“文化多樣性”的理解上。
美國和法—加都堅持“文化多樣性”,但實際上,在這兩種文化產業政策背後,有着對“文化多樣性”不同的理解。在美國看來,只有自由開放的市場,才是文化多樣性的基礎,才能使各種文化、各種聲音在同一個平台同等展示、公平競爭。在國際貿易談判桌上,無論是“文化例外”還是“文化多樣化”口號,在美國人的眼中都是法、加等國貿易保護主義的藉口,它不僅損害了美國的利益,實際上也對法、加等國自身文化產業發展不利。美國學者認為,法、加等國的文化保護主義妨礙了“聲音的自由表達”,限制了受眾的自由選擇,因而損害了“文化多樣性”。而在法國看來,以強大金錢力量為支持的美國文化產業,將擠垮資金薄弱或受眾相對較少的地方文化、個性文化,使得地方文化與個性文化無法發出自己的聲音。更有學者指出,美國的“文化多樣化”,是在全球美國化的背景下,將一個個民族文化變成“景觀”或“奇觀”,這是在“多樣化”掩蓋下的“同質化”。在什麼是“文化多樣化”、如何實現“文化多樣化”上,美國文化產業政策與法—加文化產業政策顯示出截然不同的思路,從而也走向了兩個相反的方向。 [1] 

文化例外中國的政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作為當前兩種主要文化產業政策模式,美國文化產業政策和法—加文化產業政策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值得借鑑的思路與措施。我國的文化產業起步晚,基礎薄弱,而從外部發展環境來看,全球文化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隨着WTO關於文化領域開放承諾期限的臨近,中國的文化產業發展面臨着極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文化產業政策的制定尤為重要,它關係到整個國家的文化發展戰略。這一政策如果制定得合宜,則中國能夠抓住全球產業結構調整、新興文化產業發展這一難得的歷史機遇,發揮後發優勢,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如果制定得不合宜,則不僅會再次錯失趕上經濟發達國家的歷史機會,而且會直接觸及國家文化安全威脅等問題。 [1] 

文化例外主要影響

文化例外商業對決文化

隨着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信息資本主義因冷戰的結束和全球化話語的盛行而擴張到世界大部分區域,市場意識形態和以個人消費主義為核心價值的商業文化在全球取得了空前的霸權地位。
另一方面,國際傳播和文化政策領域對新自由主義政策的抵制和對傳播與文化的不可全盤商業化原則的固守從未停止過。而這一抵制和固守的重要結果之一就是“文化例外”原則90年代初在世貿組織自由貿易框架中的確立。 [3] 

文化例外聯合國《公約》

2005年10月2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3屆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公約 》(148票贊成,美國和以色列反對、澳大利亞等四國棄權)。
《公約》在一開篇就“確認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一項基本特性” 和“共同遺產”。作為對世貿談判中“文化例外” 原則的承認和國際社會對商業邏輯與文化價值間張力的承認,《公約》“確信傳遞着文化特徵、價值觀和意義的文化活動、產品與服務具有經濟和文化雙重性質,故不應視為僅具商業價值。”
同時,《公約》還 “注意到信息和傳播技術飛速發展所推動的全球化進程為加強各種文化互動,創造了前所未有的條件,但同時也對文化多樣性構成挑戰,尤其是可能在富國與窮國之間造成種種失衡” 。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