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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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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的意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2013年6月3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就推進普通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提出的意見。 [1] 
中文名
教育部關於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的意見
頒佈時間
2013年6月3日
發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發文字號
教基二〔2013〕2號

教育部關於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的意見意見全文

教育部關於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的意見
教基二〔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現就推進普通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評價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教育質量評價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是教育綜合改革的關鍵環節。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是推動中小學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重要舉措,是引導社會和家長樹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觀、營造良好育人環境的迫切需要,是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加強和改進教育宏觀管理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特別是新世紀以來,隨着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實施,各地在改進中小學教育質量評價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一些進展。但總體上看,由於教育內外部多方面的原因,單純以學生學業考試成績和學校升學率評價中小學教育質量的傾向還沒有得到根本扭轉,突出表現為:在評價內容上重考試分數忽視學生綜合素質和個性發展,在評價方式上重最終結果忽視學校進步和努力程度,在評價結果使用上重甄別證明忽視診斷和改進。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學生的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制約了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要解決這些突出問題,適應經濟社會和教育事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必須大力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
二、準確把握推進評價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教育教學規律,堅持科學的教育質量觀,充分發揮評價的正確導向作用,推動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促進素質教育深入實施。
(二)基本原則
1.堅持育人為本。綜合考查學生髮展情況,既要關注學業水平,又要關注品德發展和身心健康;既要關注共同基礎,又要關注興趣特長;既要關注學習結果,又要關注學習過程和效益。
2.堅持促進發展。更加註重發揮評價的引導、診斷、改進、激勵等功能,改變過於強調甄別和簡單分等定級的做法,改變單純強調結果和忽視進步程度的傾向,推動中小學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辦出特色。
3.堅持科學規範。遵循教育評價的基本要求,評價內容和評價方法科學合理,評價過程嚴謹有序,評價結果真實有效,不斷提高評價的專業化水平。
4.堅持統籌協調。整體規劃評價的各個環節,整合和利用好相關評價力量和評價資源,充分發揮各方面優勢。協同推進相關改革,使各項政策措施相互配套,形成合力。
5.堅持因地制宜。鼓勵各地和學校結合實際,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完善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探索適宜的評價方式方法和工作機制,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評價模式。
(三)總體目標
基本建立體現素質教育要求、以學生髮展為核心、科學多元的中小學教育質量評價制度,切實扭轉單純以學生學業考試成績和學校升學率評價中小學教育質量的傾向,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三、建立健全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體系
(一)建立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要依據黨的教育方針、相關教育法律法規、國家課程標準等有關規定,突出重點,注重導向,把學生的品德發展水平、學業發展水平、身心發展水平、興趣特長養成、學業負擔狀況等方面作為評價學校教育質量的主要內容,着力構建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1.品德發展水平。主要考查學生品德認知和行為表現等方面的情況,可以通過行為習慣、公民素養、人格品質、理想信念等關鍵性指標進行評價,促進學生逐步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2.學業發展水平。主要考查學生對各學科課程標準所要求內容的掌握情況,可以通過知識技能、學科思想方法、實踐能力、創新意識等關鍵性指標進行評價,促進學生打好終身學習和發展的基礎。
3.身心發展水平。主要考查學生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等方面的情況,可以通過身體形態機能、健康生活方式、審美修養、情緒行為調控、人際溝通等關鍵性指標進行評價,促進學生形成健康的體魄和良好的心理適應能力。
4.興趣特長養成。主要考查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個人愛好等方面的情況,可以通過好奇心求知慾、愛好特長、潛能發展等關鍵性指標進行評價,促進學生個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5.學業負擔狀況。主要考查學生的客觀學習負擔和主觀學習感受,可以通過學習時間、課業質量、課業難度、學習壓力等關鍵性指標進行評價,促進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提高學習的有效性和學習樂趣。
各地要在涵蓋以上5個方面評價內容的基礎上,對照20項關鍵性指標,按照小學、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的不同性質和特點,細化評價指標、考查要點和評價標準的內容要求,完善綜合評價指標框架(見附件)。要收集學校教師隊伍、設施設備、教育教學管理等影響教育質量相關因素的數據資料,為全面分析教育質量成因提供參考。
(二)健全評價標準
要依據國家中小學課程方案、課程標準、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和辦學行為的要求等開展質量評價。對於目前操作性還不強的評價標準,要積極研究探索,通過監測跟蹤、積累數據等方式,逐步調整充實和完善。
(三)改進評價方式方法
1.評價方式。要通過直接考查學生羣體的發展情況評價學校的教育質量。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注重全面客觀地收集信息,根據數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改變過去主要依靠經驗和觀察進行評價的做法。將形成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相結合,注重考查學生進步的程度和學校的努力程度,改變單純強調結果不關注發展變化的做法。將內部評價與外部評價相結合,注重促進學校建立質量內控機制,改變過於依賴外部評價而忽視自我診斷、自我改進的做法。注重發揮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政府主導、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外部評價機制。
2.評價方法。主要通過測試和問卷調查等方法進行評價,輔之以必要的現場觀察、個別訪談、資料查閲等。測試和調查都要面向學生羣體採取科學抽樣的辦法實施,不針對學生個體,不得組織面向全體學生的縣級及以上統考統測,避免加重學校和學生負擔。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學生成長記錄、學業水平考試、基礎教育質量監測等成果和教育質量監測和評價機構的評價工具。要科學設計評價流程,有序開展評價工作。
(四)科學運用評價結果
1.結果呈現。對評價內容和關鍵性指標進行分析診斷,分項給出評價結論,提出改進建議,形成學校教育質量綜合評價報告。綜合評價報告要注重對學校優勢特色和存在的具體問題的反映,不簡單對學校教育質量進行總體性的等級評價。
2.結果使用。要把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教育政策措施、加強教育宏觀管理的重要參考,作為評價考核學校教育工作的主要依據。要指導學校正確運用評價結果,改進教育教學,發揮以評促建的作用。對於在辦學中存在困難的學校,要給予幫助和扶持。對於存在違規行為且在規定時間內不落實整改要求的學校,要進行通報批評、取消各類評優獎勵資格、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要逐步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四、完善推進評價改革的保障機制
(一)協同推進相關改革
深化課程改革,推動中小學全面落實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開齊開足課程,加強體育、藝術教育教學。強化實踐育人功能,加強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改進和完善教學方法,提高教學效率,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加快建立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考試招生制度,更加註重對學生綜合素質和興趣特長的考查。
(二)加強專業基礎能力建設
將中小學教育質量評價納入有關人文社科重點研究基地的研究範圍。依託有條件的高等學校、教育科研、教研部門建立中小學教育質量專業評價、監測機構。逐步培養和建設一支具有先進評價理念、掌握評價專業技術、專兼職相結合的專業化評價隊伍。
教育部建立評價資源平台,組織專業機構開發科學的評價工具,促進資源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數字化管理平台,開發評價工具,為開展評價、改進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三)保障經費投入
各地要將評價所需經費納入當地教育經費預算,保障評價工具開發、專業培訓、專門測試和調查、評價日常工作等必要的經費。
五、認真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是一項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的系統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省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評價改革工作的統籌規劃,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明確改革的具體任務、實施步驟和進度安排,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完善工作機制
教育部將建立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實驗區,各地教育部門也要抓好一批實驗區,進一步完善評價指標、標準和相關配套政策,發揮其示範帶動作用。各地教育部門要組織中小學校按照評價指標的內容和要求,開展對照檢查,切實改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各地教育督導部門要將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納入學校督導評估範圍,避免交叉重複評價,防止加重中小學校負擔。要充分發揮教育質量監測、評價(評估)、教研等機構的專業支持和服務作用。要通過現場推進會、經驗交流會等形式,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教育部將對各地改革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評估。
(三)加強宣傳引導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通過多種形式,全面深入宣傳推進評價改革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為評價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要及時發佈改革信息,主動通報改革進展,大力宣傳取得積極進展和顯著成效的典型經驗。
各地可依據本意見精神組織對區域中小學教育質量進行評價。
教育部
2013年6月3日 [1] 

教育部關於推進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改革的意見意見附件

附件:中小學教育質量綜合評價指標框架(試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