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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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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是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佈的文件,成文日期是2020年6月10日。
2021年9月27日,教育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聯合修訂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以教監管廳函〔2021〕10號予以印發。
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供受培訓者(學員)監護人與校外培訓機構之間簽訂培訓合同時參照使用,雙方當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在電子商務平台上籤約。 [2] 
中文名
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發佈單位
教育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0年06月10日
發文字號
教基廳〔2020〕2號
修訂版本
教監管廳函〔2021〕10號 [2] 
示範文本號
GF-2021-2604 [2] 

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發文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
教基廳〔20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市場監管局:
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現印發給你們。
《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內容反映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係,尤其對培訓收費、培訓退費和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當事人雙方簽訂《培訓合同(示範文本)》,有利於當事人瞭解、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精神,促進學生和家長合理選擇培訓機構;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妥善處理有關糾紛提供依據;有利於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發展。
各地要充分認識推行《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重點工作抓好落實,採取多種措施引導合同當事人使用《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同時,要加強政策宣傳,使當事人特別是中小學生家長充分了解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求,切實提高學生家長的防範意識和鑑別能力,理性簽訂培訓服務合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與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繫,必要時進一步修訂完善示範文本。
附件:《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0年6月10日 [1] 

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修訂信息

2021年9月27日,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以教監管廳函〔2021〕10號發佈,旨在全面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修訂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以下簡稱《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現予印發。

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服務合同

2021年修訂版
GF-2021-2604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
(2021年修訂版)
制定部門:[教育部 市場監管總局]
使用説明
一、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供受培訓者(學員)監護人與校外培訓機構之間簽訂培訓合同時參照使用,雙方當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在電子商務平台上籤約。
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約之前應當仔細閲讀本合同內容,特別是具有選擇性、補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內容。
三、雙方當事人應結合具體情況選定本合同文本的選擇性條款(在方框內打“√”,以示雙方確認),空白行供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者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除,但不得隨意減輕或者免除依法應當由校外培訓機構承擔的責任。合同簽訂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五、本合同文本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面向中小學生開展線上線下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培訓機構(含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非學科類培訓的培訓機構)。合同簽訂前,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出示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應當出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證明文件。
六、本合同適用受培訓者(學員)一般為在校的中小學生(含3至6歲學齡前兒童)。 [2] 
特別提示
一、僅持線上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線下培訓,僅持線下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線上培訓,學科類培訓機構未經許可不得開展非學科類培訓。
二、 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費用,預收費須
全部進入培訓機構收費專用賬户,並根據屬地監管部門要求,通過銀行託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全額納入監管範圍。
三、 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依法實行
政府指導價管理,培訓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 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接受培訓方當地中小學校
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線下不得晚於20:30,線上不得晚於21:00,且不得留作業。線上培訓機構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鐘。
五、 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超標超前開展培訓,嚴禁佔用
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培訓。
六、 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應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
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特點以及教育教學規律,價值導向正確。
七、培訓機構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培訓材料管理工
作,遵照《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八、 線上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
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
九、 從事學科類培訓的教學、教研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
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佈;培訓機構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十、培訓機構開展宣傳活動須依法依規,不得隨意誇大
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製造家長焦慮,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台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變相發佈廣告。 [2] 
示範文本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 [2] 
《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