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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

鎖定
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和法人登記證,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設置在中小學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舉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18]  [30]  學校是教育的主陣地,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不可以也不能替代學校教育。 [20]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按規定面向中小學生及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中的工作人員。 [32] 
校外培訓機構分為學科類培訓機構和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兩類。國家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培訓內容、廣告宣傳、培訓合同、公示制度和收費、安全管理均有明確規定。 [19]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1-2]  。同年11月,教育部開發的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台即將上線,各地審批的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有望通過全國統一的互聯網平台實現聯網查詢 [3]  。2021年6月,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承擔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25]  ;同年9月,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劃定了從業人員的行為‘紅線’。 [34]  2023年9月,教育部頒佈《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7]  [43] 
為實現校外培訓全流程監管,教育部推出了“校外培訓家長端APP”,為廣大家長合法權益的提供有力保障。 [20] 
中文名
校外培訓機構
外文名
Off-campus training facility
性    質
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服務對象
中小學生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 [31] 
管理部門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
登記類別
非營利性機構(學科類) [35] 

校外培訓機構機構簡介

校外培訓機構機構類別

校外培訓機構分為學科類培訓機構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兩類。 [19] 
學科類培訓機構:從2021年7月起,國家不再審批,原已審批的要麼轉型要麼必須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且培訓不得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生進行培訓,培訓時間不得與教學時間相沖突,線下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點30分,線上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1點,線上培訓要注重保護學生視力,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鐘。必須落實“五項管理”規定,接受學生家長監督,不得以任何形式佈置作業。
非學科類培訓機構:依法取得辦學資質後,按照法定經營範圍在節假日和寒暑假期間,規範開展培訓,培養中小學生興趣愛好、發現挖掘潛質、促進特長髮展。
以上兩類培訓機構,國家對其師資力量、培訓內容、廣告宣傳、培訓合同、公示制度和收費、安全管理均有明確規定。 [42] 

校外培訓機構服務對象

校外培訓機構服務對象是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 [19]  [30]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

學校是教育的主陣地,學生主要是通過學校學習各種文化知識,實現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校外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不可以也不能替代學校教育。
校外培訓機構主要是對中小學生開展學科知識培訓和藝術、體育等特長進行訓練。 [19]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目的

在課餘時間向學生進行品德教育,普及科學技術、文學藝術、體育等方面的知識,培養實際操作技能、技巧,以利於發展他們多方面的興趣、愛好、特長以及智力和創造才能。此外,還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培養骨幹,提供經驗和資料。

校外培訓機構安全隱患

校外違規培訓存在安全隱患、教師資質不健全、教學質量差、收費虛高、易“關門跑路”等諸多問題,不利於孩子身心健康。良好的校外教育培訓秩序需要廣大家長共同維護,廣大學生家長們應理性選擇校外培訓,提高消費權利意識,增強培訓資金風險防範意識,自覺抵制違規機構。 [20] 

校外培訓機構機構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合格機構

合規性學科類校外培訓一般是指證照齊全的校外培訓機構,在登記的培訓場所和規定的培訓時間,由其所聘請的具有教師資格的培訓人員,按照規定的培訓方式,面向中小學生提供的符合培訓內容要求的學科類培訓服務。
合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須在培訓主體、培訓人員、培訓時間、培訓地點、培訓內容、培訓方式等方面同時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38] 
合規校外培訓機構一般有“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對於納入過渡監管的非學科培訓機構,請認準由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蓋章的“同意過渡監管通知書”。 [20] 

校外培訓機構流程監管

對以上兩類校外培訓機構,國家對其師資力量、培訓內容、廣告宣傳、培訓合同、公示制度和收費、安全管理均有明確規定。 [19] 
為實現校外培訓全流程監管,教育部推出了“校外培訓家長端APP”,實現了“掌上”完成選課、購課、簽約、消課、退費等操作,是廣大家長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在“APP”上發佈的校外培訓機構均具備辦學資質,不要與機構私下交易。 [20]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按規定面向中小學生及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包括: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其中,教學人員是指承擔培訓授課的人員,教研人員是指培訓研究的人員;助教、帶班人員等輔助人員按照其他人員進行管理。 [32]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從事的是育人工作 [34]  ,這不同於一般行業,應當從立德樹人、為人師表、保證學生免受侵害的角度,從嚴把握用人標準,這是最重要的行業底線要求。教育部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出台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21] 

校外培訓機構依法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相關背景

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對於滿足中小學生選擇性學習需求、培育發展興趣特長、拓展綜合素質具有積極作用。但是,一些校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髮展規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破壞了良好的教育生態,社會反映強烈。 [2] 

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發展

主詞條: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2]  在意見中明確提出,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在收費管理方面,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當向社會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對於培訓對象未完成的培訓課程,有關退費事宜嚴格按雙方合同約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4] 
2021年9月3日,教育部辦公廳針對一些地方出現了學科類培訓轉入“地下”,換個“馬甲”逃避監管等隱形變異問題,為指導各地堅決查處學科類校外培訓隱形變異問題,就有關工作發佈通知。《通知》列舉了“家政服務”“住家教師”“眾籌私教”等7類隱形變異學科類校外培訓形態,“一經發現,堅決查處”。 [39]  《通知》內容包括明確合規要求、把準變異形態,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建立辨別機制、落實屬地管理和強化監管執法五個方面。 [38] 
為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行為,有效防範培訓質量不高、價格肆意上漲、存在安全隱患等問題,保護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行業發展,2022年3月3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公告。 [44]  以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應用為手段,進一步深化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規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行為,引導其成為學校教育的有益補充。 [45] 

校外培訓機構雙減政策

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旨在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切實提升學校育人水平,持續規範校外培訓(包括線上培訓和線下培訓),有效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過重作業負擔校外培訓負擔(以下簡稱“雙減”)。
該《意見》明確,堅持從嚴治理,全面規範校外培訓行為。主要包括堅持從嚴審批機構、規範培訓服務行為、強化常態運營監管、做好培訓廣告管控、堅決壓減學科類校外培訓,強化培訓收費監管,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等要求。 [41] 

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

2021年8月24日,民政部辦公廳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的通知(民辦函〔2021〕55號)。旨在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對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構建教育良好生態、切實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負擔、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精神。 [22] 
主詞條:教育部辦公廳等三部門關於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通知
2021年8月30日,教育部辦公廳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佈關於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通知(教監管廳〔2021〕1號),旨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該通知明確,將現有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 [35] 

校外培訓機構綜合治理

2022年2月,教育部、中央編辦、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強教育行政執法 深入推進校外培訓綜合治理的意見》(教監管〔2022〕1號) [33]  ,指出要全面提高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依法嚴格查處校外培訓違法違規行為,確保“雙減”工作紮實有效。各地教育、編制、司法等部門要推動將校外培訓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加強保障,合理配置執法必需的交通、通訊、執法記錄儀等條件裝備。 [12] 

校外培訓機構監管機構

2021年6月9日,教育部辦公廳發佈關於成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的通知。同年,6月15日,教育部召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成立啓動會。經中央編委批准,教育部成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主要職責是:
  • 承擔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教育培訓管理工作,指導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黨的建設,擬訂校外教育培訓規範管理政策。
  • 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校外教育培訓(含線上線下)機構設置、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人員資質、收費監管等相關標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校外教育培訓綜合治理,指導校外教育培訓綜合執法。
  • 指導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等活動。及時反映和處理校外教育培訓重大問題。 [25] 

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平台

2018年11月22日,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台將上線 [5]  。為強化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服務人民羣眾需求,教育部建設完成了“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各地審批的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有望通過全國統一的互聯網平台實現聯網查詢。平台主要功能: [28] 
  • 通過系統完成校外培訓機構的摸排、整改、審批、學科類培訓備案、社會監督等工作;
  • 面向社會公佈校外培訓機構的有關政策、白名單、黑名單、學科類培訓班等信息;
  • 依託平台受理羣眾投訴,切實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校外培訓全過程精細化管理;
  • 方便羣眾瞭解相關信息,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主詞條: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
2023年7月24日,監管平台平台正式上線。通過搭建起“部門監管服務、機構合規運營、學生家長放心”的校外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業務體系,幫助家長甄別選擇“證照齊全”的合規機構,確保交費安全、退費方便、投訴舉報渠道暢通,切實保障人民羣眾切身利益。 [26] 
監管平台 監管平台 [26]

校外培訓機構人員管理

2023年7月4日,教育部辦公廳就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准入查詢工作印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准入查詢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3〕9號)。旨在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雙減”決策部署,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准入管理,推動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以下簡稱監管平台)應用,提升從業人員監管數字化水平,把好校外培訓從業人員入口關。 [27] 
主詞條:《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
2021年9月9日,教育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聯合發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教監管廳函〔2021〕9號),旨在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規範機構和從業人員培訓行為。 [32]  該辦法從招用條件、招用程序、從業禁止、行為“紅線”、監督檢查、處罰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建立健全相關管理機制,堅持用人標準,規範招用程序,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不斷提升培訓服務質量。
准入有門檻
《管理辦法》明確了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強調教學、教研人員應熟悉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且不能是中小學及幼兒園在職教師。
《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同時還提出了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於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於學生人數的2%、不低於兒童人數的6%。
管理有規範
《管理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並特別強調要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管理辦法》通過建立完善的公示機制,可以有效打擊虛假宣傳和承諾。
行為有“紅線”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從事的是育人工作,《管理辦法》劃定了從業人員的行為‘紅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不得有11種情形,包括“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歧視、侮辱學生,存在虐待、傷害、體罰或變相體罰未成年人行為”“在教學、培訓等活動中遇突發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存在猥褻、性騷擾等行為”“向學生及家長索要、收受不正當財物或利益”等。 [34] 

校外培訓機構合同文本

2021年9月27日,教育部辦公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聯合修訂了《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簡稱《培訓合同(示範文本)》),以教監管廳函〔2021〕10號印發。本合同文本為示範文本,供受培訓者(學員)監護人與校外培訓機構之間簽訂培訓合同時參照使用,雙方當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在電子商務平台上籤約。 [36] 
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 [37]

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

嚴防“卷錢跑路”,六部門: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納入監管
2021年10月,為貫徹落實“雙減”政策,教育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税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 [23]  ),就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出進一步部署,嚴防妥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通知》明確,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全面實施預收費監管,預收費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户。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11] 

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

2023年3月14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五部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3〕2號 [24]  )。旨在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精神,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經濟行為,加強對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開展校外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活動。 [24] 

校外培訓機構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教育部辦公廳等十二部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學科類隱形變異培訓防範治理工作的意見》,將違規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列入黑名單,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實施信用懲戒。 [14] 
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教育部頒佈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53號)。旨在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展素質教育,加強校外培訓監管,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行為,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招收3週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違法開展校外培訓,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責令停止招收學員;
(四)責令停止舉辦;
(五)吊銷許可證件;
(六)限制從業;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1] 

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

2022年5月17日,教育部辦公廳、應急管理部辦公廳印發《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教監管廳函〔2022〕9號),旨在進一步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嚴防火災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學生人身安全。規定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本規定所稱校外培訓機構,主要是指設置在中小學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至6歲學齡前兒童舉辦的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29] 

校外培訓機構治理行動

校外培訓機構相關事件

2018年8月15日,河南省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工作安排,經過摸排核查,公佈了第一批校外培訓機構黑白名單。全省共有2517個校外培訓機構上榜白名單,7674個校外培訓機構被列入黑名單 [6] 
2018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11月,國務院出台的此意見在北京的培訓市場上卻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媒體走訪包括海淀、順義、朝陽、通州等區的超20家不同類型少兒培訓機構,發現超九成的培訓機構預付費週期都超過一年,且預付費用普遍在2萬元左右。並有機構公開表示,上課超一個月將無法退費 [4] 
2023年,四川省教育廳下發了《關於在全省校外培訓機構推行“先學後付”支付模式的通知》,決定在全省校外培訓機構推行“先學後付”支付模式,確保本地區在2024年7月底前,實現以“先學後付”模式收費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比例達100%,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比例超50%。 [46] 

校外培訓機構整改工作

截至2018年11月15日,全國2963個縣(市、區)已啓動專項治理整改工作,其中1247縣(市、區)已基本完成專項治理整改任務,縣(市、區)完成率42.09%。全國共摸排校外培訓機構401050所,存在問題機構272842所,現已完成整改163203所,完成整改率59.82%。 [7] 
2018年,銀川市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自2018年以來強制關停無證無照且整改無望的校外培訓機構244家,並建立了校外培訓機構年檢和“黑白名單”公告制度,逐步形成對校外培訓機構監督管理的長效機制。 [8] 
2019年2月20日,從廣州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廣州市已經完成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工作,共關停575家機構,1108家機構承諾不再從事中小學學科類培訓業務。 [9] 
2021年5月,北京市教委通報了部分校外培訓機構低於成本價售課、提前招生收費等違規行為。部分教育培訓機構的營銷已經轉戰直播間,通過抖音、天貓旗艦店進行直播“賣課”,新渠道引流效果明顯,也成了監管盲區。 [10] 
2022年2月28日從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瞭解到,截至目前,全國原12.4萬個義務教育階段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壓減到9728個,壓減率為92.14%;原263個線上校外培訓機構壓減到34個,壓減率為87.07%;預收費監管基本實現全覆蓋,監管總額超過130億元;所有省份均已出台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較出台之前平均下降4成以上;25家上市公司均已完成清理整治,不再從事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 [13] 
2023年4月3日,鄭州市科技局、鄭州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鄭州市體育局、鄭州市教育局、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鄭州市民政局等六部門聯合發佈聲明,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重新審核登記和准入工作做出提醒。鄭州市面向中小學生的科技類、文化藝術類、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重新審核登記和准入工作已經全面展開。 [16] 

校外培訓機構防範風險

校外培訓機構報班需謹慎

教育部中國消費者協會提示:校外培訓有風險,報班需謹慎。
  • 理性選擇培訓機構
教育部開通了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家長可通過“校外培訓家長端”APP,選擇具備資格資質的校外培訓機構。
  • 簽訂規範服務合同
廣大學生家長在繳納培訓費用前,要與校外培訓機構簽訂由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特別要關注涉及課程、從業人員、費用的條款,明確約定退費情形、退費方式,同時索取正規發票並妥善保管。
  • 理性支付培訓費用
請學生家長在支付培訓費用時,不要支付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非學科類培訓一次支付不超過5000元限額的費用,避免退費糾紛和“卷錢跑路”風險。同時,要警惕以“充值贈送”等方式誘導超時段、超限額收費。要注意繳費安全,通過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台完成培訓繳費,切勿通過轉賬或現金等方式將培訓費用支付給除預收費資金監管賬户以外的任何賬户。
  • 警惕機構虛假宣傳
一些培訓機構為獲得最大客源、獲取最大利益,刻意誇大宣傳培訓效果、培訓成績、從業人員力量。建議家長和學生“三思而後行”,實地考察培訓機構的辦學場所、從業人員力量、經營情況、設施設備等情況後,再做決定。 [15] 

校外培訓機構把準變異形態

教育部《關於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逐項列舉出7種隱形變異形態,包括:證照不全的機構或個人,以諮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住家教師”“眾籌私教”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3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科類培訓行為,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1.違反培訓主體有關規定,證照不全的機構或個人,以諮詢、文化傳播、“家政服務”“住家教師”“眾籌私教”等名義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2.違反培訓人員有關規定,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員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在職中小學教師違規開展有償補課。
3.違反培訓時間有關規定,通過“直播變錄播”等方式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4.違反培訓地點有關規定,組織異地培訓,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化整為零在登記場所之外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學科類培訓。
5.違反培訓內容有關規定,以遊學、研學、夏令營、思維素養、國學素養等名義,或者在科技、體育、文化藝術等非學科類培訓中,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6.違反培訓方式有關規定,線下機構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台等方式違規開展線上學科類培訓。
7.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 [38] 

校外培訓機構正規退費流程

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公安部刑事偵查局聯合發佈關於防範以校外培訓退費名義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預警提示。
暑假期間,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偽造政府部門公文,誘導家長學生添加QQ號或加入QQ羣,以校外培訓退費名義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危害。
正規退費流程一般以原路返還的形式返還給本人繳費賬號,凡是退款時附加購買商品或支付費用條件的,都是詐騙!如有疑問,可及時撥打有關培訓機構主管部門電話求證、求助。 [4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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