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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捐資

鎖定
教育捐資是境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在遵守我國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根據“自願、量力”的原則無償用於教育的資金或物化資金。
中文名
教育捐資
類    型
經濟術語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其實施意見規定,“鼓勵和提倡廠礦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助學,不計徵税”,“歡迎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外籍團體和友好人士對教育提供捐贈”,“對教育事業的捐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應納税的所得中予以扣除”。教育捐資的種類主要有:①捐助大額資金作為本金,其利息用於捐助辦學。②捐助數額不等的資金,全部用於辦學,一次性或分批使用。③捐助物化資金,如購置不動產作為捐助本金,其產業利潤在扣除再生產投資後用於捐資助學。受捐對象有多種情況:一種是規定受捐範圍而無特定捐助對象,而是由捐資者捐予政府,或提出受捐原則或未提出受捐原則,然後由政府根據受捐原則或需要進行分配;此外,是由捐資者設立捐資資金管理委員會,然後由該委員會或根據受捐原則或根據需要分配捐助資金。另一種是既規定受捐範圍又規定受捐對象。對於各級政府和學校而言,在教育捐資符合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不應強行規定捐資者的捐資對象,而應向捐資者介紹國家和當地教育發展的戰略重點,反映教育發展戰略重點中資金嚴重短缺的區域和項目,反映國家、學校在實旋教育和個人在接受教育中的資金困難,鼓勵捐資者優先捐助國家、地方、學校重點教育發展項目,優先捐助品學兼優而家境貧寒的個人或因家境貧寒而無法接受或受完義務教育的個人。 教育捐資在捐資者根據法定程序完成所捐資金交付後,其所有權或其形成的產權發生改變,由受捐者所有。為了防止受捐者挪用、濫用或貪污捐助資金等情況的發生,為了確保教育捐資的安全和正當使用,以鼓勵社會和個人更多地關心、資助教育事業,備級政府必須加強對教育捐資使用及管理監督,產肅處理或嚴懲挪用、濫用或貪污捐助資金的責任單位或個人;允許捐助者在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規定受捐原則和使用、管理辦法;允許捐助者依照國家憲法、法律,在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等前提下對所捐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於教育,不得挪用、剋扣”。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