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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認定
鎖定
- 中文名
- 教師資格認定
- 性 質
- 行政許可
教師資格認定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號,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教師資格條例》(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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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認定認定條件
教師資格認定的基本條件是: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無犯罪記錄,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普通話水平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及以上標準(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或符合直接認定教師資格的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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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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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師資格認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網[引用日期2023-02-04]
- 2.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基本條件 .中國教師資格網[引用日期2023-02-22]
- 3.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流程、申請時間和認定通知獲取渠道 .中國教師資格網[引用日期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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