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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鎖定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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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 外文名
- Deliberate dissemination of false terrorist information
- 別 名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 涉及法律
- 刑法 第291條第二款
- 立案標準
- 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
- 適用範圍
- 刑事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義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法條依據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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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編造恐怖信息,傳播或者放任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應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衞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第三條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範圍內酌情從重處罰:
(一)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
(二)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鄉鎮、街道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第四條
(一)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
第五條
第六條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量刑標準
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的行為,可以被用來煽動他人進行其他犯罪,如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煽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煽動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煽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等等,此時,既會觸犯本罪,又會觸犯他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等,為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定罪科刑,不實行並罰。
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出處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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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11]
-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12[引用日期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