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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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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體系是在一個國家中,存在於市民社會的若干政黨組成的整體,其特徵在於該國政黨的性質與數目。最早對政黨體系進行科學化研究的是法國學者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杜瓦傑的研究主要關注不同的國會選舉制度會導致不同的政黨體系,從而極大程度地決定該國的政治穩定和發展。
中文名
政黨體系
外文名
Party system
最早研究者
杜瓦傑(Maurice Duverger)

政黨體系政黨體系的分類

對不同的政黨體系進行分類可以得到兩大項:非競爭性政黨體系和競爭性政黨體系

政黨體系非競爭性政黨體系

非競爭性政黨體系,包括無黨制與一黨專政。前者主要是欠發達而不存在有意義政黨,由部落派系執政的部分非洲國家,或者軍事集團執政的國家(如緬甸及1987年以前台灣地區的國民黨),和中東若干由王室專政的國家,如沙特與阿聯酋。後者主要是實行馬列主義而由工人階級先鋒隊執政,並將執政權寫入憲法保證,因而不存在其他任何合法政黨,或者僅存在不以競選為目標的議政黨派的國家。包括蘇聯越南朝鮮,古巴等。

政黨體系競爭性政黨體系

競爭性政黨體系又可區分為威權主義一黨制,優勢一黨制,兩黨制,兩黨半制,温和多黨制,與粉碎多黨制。

政黨體系威權一黨制

威權一黨制下存在競爭性選舉,但執政黨藉由限制他黨競選資源與權利的方式,例如嚴格管制他黨宣傳活動,嚴格審核他黨候選人資格,有時甚至採取正當性可疑的壓制性手段,確保個別單一政黨長期執政,即連續當選國家元首或議會制下的政府首腦與多數議席。案例包括新加坡人民行動黨,馬來西亞巫統,1980年代前的韓國民主正義黨,1990年代以前印尼的從業協會黨,伊朗伊斯蘭共和黨,伊拉克的社會復興黨等等。

政黨體系優勢一黨制

優勢一黨制下存在較為公正的競爭性選舉,也存在着有實力贏得較多席次與地方政府首腦的政黨,但由於選舉制度或特殊國情,導致個別政黨長期執政。包括1955年到1990年代的日本自民黨,墨西哥的革命制度黨,瑞典的瑞典社會黨,泰國的愛泰黨等等。

政黨體系兩黨制

兩黨制指政黨體系由兩大政黨組成,兩黨皆有相近的競選實力可以組成政府。其他政黨沒有獲得足夠選票支持組織政府的實力。通常國會選舉實行純粹的單一選區制容易導致兩黨制,稱為度瓦傑定律。案例包括美國與英國。通常兩黨制國家的兩黨意識型態分屬左右,各自傾向代表主張市場經濟與嚴格保障私有財產制的保守派(右派),和主張國家介入市場並強調社會保障與社會福利的勞工左派。

政黨體系兩黨半政黨體系

兩黨半政黨體系由兩大黨加上一個長期存在規模中等的第三黨組成。兩黨半體系下,兩大黨往往都不足以各自掌握過半議會席次,而必須與第三黨協商組成聯合政府。三個政黨通常正好代表民意的左,中,右三股勢力。聯邦德國是兩黨半體制的典型。德國社民黨和德國基督教民主聯盟(CDU/CSU)兩者都無法單獨組成政府,因此德國自由民主黨雖席次不多,卻長期保有選擇左右兩派的權力。兩黨半體系通常是選舉採行單一選區制配套比例代表制的產物。中國台灣地區的政黨體系自1990年代中期起具有兩黨半的特色,第三黨早先是新黨,後來是親民黨;逐漸向兩黨制發展。

政黨體系多黨制

多黨制分為温和多黨制與粉碎多黨制。温和多黨制政黨體系由三個以上總數有限的,有實力取得國會議席的政黨組成,沒有任何兩個政黨能長期掌握政府組織權,其政府必為聯合政府。但由於具有規模的政黨相當固定,故聯盟模式也相對穩定。代表性案例是以色列。粉碎多黨制由三個以上,數量不固定且政黨存在不穩定的多個政黨組成,黨派聯盟模式較無章法可循,政治情勢常常陷入混亂。相當多實行競爭性政黨制的發展中國家出現粉碎多黨的特徵,局勢動亂往往以軍事政權或威權體制告終。
比較典型的粉碎多黨制國家或地區有俄羅斯和香港。以香港為例,第一大黨民建聯在立法會全部60席上僅得10席,所佔之議席比例不足全部議席的兩成;至於第二大黨民主黨也只得8席;隨之為自由黨(6席)和公民黨(5席)。除了以上的政黨外,亦包括專業會議(4席)、工聯會(4席)、社會民主連線(3席)、民協(2席)、以及前線、街工、職工盟、公民起動、匯賢智庫、勞聯各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