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鎖定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是指因政治活動被指控為犯罪而受到本國通緝或迫害的人,經他國同意入境居留後,即獲得保護並不被引渡回請求國的國際法原則。最早見於1793年的法國憲法。1833年比利時制定了第一個禁止引渡外國政治犯的法令。1834年比法兩國訂立的引渡條約中明確規定政治犯不引渡,後為各國普遍承認和接受。中國憲法第8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1] 
中文名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
屬    性
原則
法    律
《法國憲法》
時間
1793年
1793年《法國憲法》中規定:法國給予為爭取自由而從本國逃亡到法國的外國人以庇護。這是關於庇護政治犯的立法的開端,也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形成奠定了基礎。1833年,比利時制定了第一個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後來,在歐洲國家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規定。這樣,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漸成為歐洲國家普遍接受的原則,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參考資料
  • 1.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