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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

鎖定
政治犯不引渡(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是引渡上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各國公認的一項國際法原則,於在其境內的某一外國人因民族、種族、國籍、宗教、參加某一政治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觀點而遭受其本國或居住地國通緝、審判或判刑而給予庇護,拒絕將其交給其經常居住地國或本國。
中文名
政治犯不引渡
外文名
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介    紹
引渡上的一項基本原則
適用範圍
國際法原則
原則形成時間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後
出    處
1793年《法國憲法

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形成

該原則形成於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後西歐一些國家的國內立法和各國間的引渡條約的規定。1793年《法國憲法》中規定:法國給予為爭取自由而從本國逃亡到法國的外國人以庇護。這是關於庇護政治犯的立法的開端,也為政治犯不引渡原則的形成奠定了基礎。1833年,比利時制定了第一個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後來,在歐洲國家間訂立的引渡條約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規定。這樣,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漸成為歐洲國家普遍接受的原則,已成為各國公認的國際法原則。
政治犯首先必須排除在參與政治活動的當地,進行主觀與客觀、可控與失控狀態下,所採取的任何暴力脅迫、但不限於暴力(通過武力包括以打砸搶燒、但不限於武力:例如欺騙、教唆、和平演變)違反事件發生地或庇護地現行法律的反人類、反社會的普通刑事違法犯罪、非和平行為。
其參與活動的形式應該通過思想、言論、觀念及輿論的文化影響和感召,以符合現代人文文明的形式展示、推動。任何反人類、反社會暴力脅迫,都屬於所有國家、現行政府嚴厲打擊的恐怖、反政府、反革命的現行犯罪暴行!

政治犯不引渡理論基礎

為什麼政治犯不引渡卻不得而知,個人觀點認為,可能政治犯被通緝原因並不是因為其犯的是大眾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責,往往是其本國的政黨基於自己的觀點和政治犯的立場不同而加以迫害,政治犯的共同特徵是:通過思想輿論説服、引導的形式主張立場,拒絕以任何形式的武力霸權強行實施征服統治。其餘國家若將其引渡,可能有違人道。
因為國際法對政治犯罪的概念並沒有作統一的解釋,而且對於某種犯罪行為是否屬政治犯罪的決定權屬於被請求引渡的國家。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行其是的狀態,甚至存在濫用該原則的情況,另外,在政治活動中兼實施普通刑事犯罪行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適用這一原則也存在問題。國際上對這一難題的解決辦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從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