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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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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織形式是指政府的組織形式,最為常見的有兩種:共和制君主制
中文名
政府組織形式
適用領域
國家管理
所屬學科
政治

目錄

政府組織形式共和制

共和制國家的最高權力由選舉產生,並在有一定任期的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手中而且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並有一定任期的的政權組織形式。共和政體區別於君主政體,而且是作為君主政體的相對面而存在的。
1.按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大體分為兩類:
1.1議會共和制國家
在議會共和制國家中,議會擁有立法、組織和監督政府(內閣)等權力。政府(內閣)由佔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政府對議會負責,當議會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呈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選舉;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只擁有虛位,沒有實權。
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有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意大利、德國、奧地利、印度等。
1.2總統共和制國家
而在總統共和制國家中,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攬行政權力,統率陸、海、空三軍,行政機關(政府)和立法機關(議會)相互獨立;由當選的總統組織政府。美國是歷史上最早實行總統制共和制的典型國家。墨西哥、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度尼西亞等國也實行總統共和制。
2.按國家政府組織形式可分為五類:
2.1內閣制國家
這是一種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對議會負責的政體形式,與總統制相對。由於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故又稱責任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當前西方國家最普遍的政府組織形式。內閣制的內閣是以議會為基礎產生的。內閣首相(或總理)通常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首相從政見基本相同的議員中挑選閣員人選,提請國家元首任命,組織內閣
國家元首對內對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並無實際行政權力,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全權負責。元首頒佈法律、法令和發佈文告時,都必須由首相或有關閣員副署。內閣接受議會的監督,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如內閣得不到議會信任,其閣員必須集體辭職,或由內閣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舉行議會大選。新議會如果仍對內閣表示不信任,內閣則必須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組織新政府。首相(或總理)是內閣政府首腦,主持內閣會議,總攬政務,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所有政府高級官員的權力,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重大方針政策。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憲法賦予首相(或總理)的權力大小也不盡相同。
2.2總統制國家
2.2.1總統制國家
這是一種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資產階級共和國政府的一種組織形式,以美國為典型,與議會內閣制相對稱,指由選民分別選舉總統和國會,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同時擔任政府首腦的制度。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在憲法中都規定了總統的職權。美國是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它實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並互相制衡的制度。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還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
總統的實際權力非常廣泛。總統直接組織和領導政府。政府不對國會負責,只對總統個人負責。總統有權接受部長的辭職或解除其職務。內閣由總統指定的官員(通常為各部部長)組成,只是總統的集體顧問。國家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分立,權力相互制衡。議員和政府官員不得相互兼任,國會無倒閣權,政府也無解散國會的權力。但國會行使立法權受總統的制約,如美國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可行使否決權,但國會再以2/3多數通過,不經總統批准即可成為法律。總統的權力也受國會的制約,如總統對政府高級官員的任命要得到參議院的認可,總統和政府高級官員如違憲犯法,國會可提出彈劾。
2.2.2半總統制國家
半總統制是從總統制衍生的,一般也可以劃到總統制中。基本特點是:國家元首(總統)和政府首腦(首相或總理)分設,由不同的人擔任,都負實際政治責任;議行混合,國家元首和議會都由人民直接選舉,議會中的多數黨組閣,推舉首相或(總理);議會有倒閣權,但不能直接罷免總統。半總統制的代表國家是法國、俄羅斯等。
2.3議會制國家
這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種,也稱議會民主制或內閣制,特點是其政府首腦的權力來自議會(或國會)的支持,而這種支持通過兩種途徑落實:第一是國會改選後的多數議席支持,第二是行政首長贏得國會的信任投票。因此,所屬政黨未能贏得國會大選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必須提出辭職,而未能通過國會信任投票的政府首長,連同其內閣也必須辭職。由國會重新在席位居多數的黨派中協商選舉產生新的首腦與內閣。
2.4委員會制國家
這是一種特殊政府組織形式,又稱合議制,代表為瑞士。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是由聯邦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選出委員組成的聯邦委員會;聯邦委員會委員多數選自議員,但一旦當選,須辭去議員職務,不得兼任其他公私職務;委員實行集體領導,集體議事和集體負責;每年從7名委員中選一名做聯邦主席和一名聯邦副主席,事實上,主席和副主席按照進入聯邦委員會的先後順序,輪流擔任,任期1年,不得連任;聯邦主席對外作為國家元首行使元首在外交禮儀方面的職權,對內兼任政府首腦,負責主持聯邦委員會會議,但無裁決權,也無權解散議會。
2.5國務院制國家
這是中國特點的政府組織形式。特點:國務院是最高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務院由每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產生,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由中國共產黨依照法定程序推薦,由國家主席提名,經全國人大投票半數通過,由國家主席任命產生。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及國務院常務會議,重大問題須經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國務院的其他組成成員也均由黨中央推薦,總理提名,全國人大代表投票半數通過,國家主席任命。它還具有執政黨和政府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共同發揮管理主體作用的“政府管理主體結構二元化”的特徵。

政府組織形式君主制

君主制國家的最高權力在實際上或名義上掌握在君主個人手中,君主終身任職並且實行世襲的政權組織形式。君主制是相對於共和制而言的。
君主制由君主(包括國王、皇帝、天皇、蘇丹等)擔當國家元首。君主實行終身制,並且是世襲的。這種政治制度已有四五千年的歷史,古代的奴隸制國家、封建制國家,多實行這種專制制度。中國是世界上實行君主制歷史最長的國家之一。
世界上還有十幾個君主制的國家,如沙特、科威特、摩洛哥等,而英國、瑞典等雖然還是王國,但已經演變成了君主立憲制的國家。
自古以來,大體可分為兩種君主制國家:
1.君主專制國家
君主專制國家又分為兩類:
1.1君主專制制國家
君主專制制國家是實行君主獨裁的政體形式。主要特點是:君主擁有無限的權力,他的意志就是國家的法律,臣民必須絕對服從。君主依靠官僚軍事機構,維護其專制統治。
1.2等級君主制國家
這是歐洲中世紀時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藉助等級代表機構實行統治的政體形式,是封建割據向封建中央集權過渡的政權形態。主要特徵是:在國王之下設立由國王召集,有貴族、僧侶和市民等代表參加的等級代表會議。等級代表會議是君主的立法諮詢機構,是君主、貴族、市民等上層分子的政治聯盟形式,是反對封建割據和加強王權的工具。自13世紀起,西班牙、葡萄牙、德國、英國和法國等先後實行等級君主制。法國是等級君主制的典型。
2.君主立憲國家
君主立憲國家又分為兩類:
2.1二元君主制國家
在這種政體形式下,國家雖然也制定了憲法,設立了議會,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力,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事大權於一身,是權力中心和最高的實際統治者。憲法往往是欽定的,是君主意志的反映;議會是君主的諮詢機構,立法權是形式的,君主不僅擁有否決議會立法的權力,而且還通過任命或指定議員控制議會;內閣是君主行使行政權的機構,首相由君主任命。二元君主制產生於資本主義發展較晚、封建地主階級長期擁有巨大勢力的國家,是資產階級與地主階級聯合專政的一種統治形式,較議會制君主制帶有更多的封建專制君主制的色彩。
2.2議會君主制國家
這是以議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的政體形式。在這種政體形式下,內閣必須從議會中產生,通常由議會中的多數黨或政黨聯盟組閣,並對議會負責,君主只履行任命手續。內閣如失去議會信任,則必須辭職或提請君主解散議會,君主也要例行公事表示同意。君主是“虛位元首”,僅僅是國家象徵。二戰後,實行這一政體的國家有英國、荷蘭、盧森堡、比利時、瑞典、日本、泰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