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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鎖定
政府採購法,是指調整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依法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1]  除中國外,其他國家(地區)、國際和地區組織也建立有相關的政府採購法規制度。 [3-4] 
中文名
政府採購法
通過時間
2002 年6 月29 日
修正情況
2014年8月31日修正

政府採購法中國政府採購立法

2002 年6 月29 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自2003 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採購法》共九章八十八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分別對政府採購當事人、政府採購方式、政府採購程序、政府採購合同、質疑和投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對政府採購法進行了修正。 [2] 
2020年12月4日,財政部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5] 

政府採購法美國政府採購立法

美國沒有專門的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相關的法律約有500部,最主要的有《武裝部隊採購法案》、《聯邦財產及管理法案》、《聯邦政府採購政策辦公室法案》、《小額採購業務法案》、《聯邦採購合理化法案》、《合同競爭法案》、《合同糾紛法案》、《小企業法案》、《購買美國產品法》等。為了便於執行和操作,聯邦政府將散見於眾多法律之中的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加以綜合和細化,形成了《聯邦採購條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以下簡稱FAR)。FAR對聯邦政府的採購計劃、採購方式、合同類型、採購合同管理、採購合同條款及合同格式等,都作出了明確而又詳盡的規定。 [3] 

政府採購法歐盟政府採購立法

2004年,歐盟統一、修訂、替代了1971至1998年間適用的指令,公佈了分別針對《水、能源、交通和郵政部門採購》的2004/17號指令、以及《公共工程、供應及服務採購》2004/18號指令。
新指令加強了關於政府採購領域非歧視及貨物和服務自由流動的規定;確保合同授予條約給予盟內經營者待遇不低於GPA給予其他締約國經營者的待遇;通過協調合同授予程序、協調合同門檻價以上的設計競標等做法,儘可能考慮成員國程序和慣例;提供國際公認的最佳做法以簡化手續和節約成本,包括構建電子採購法律框架、啓動現代採購技術、使用標準公告形式和標準術語等共同採購語言。
2011年12月,歐委會提出有關政府採購立法的修改方案,包括對2004/17號指令和2004/18號指令的修改,並增加有關特許合同的指令。
2012年3月21日,歐委會正式提交《關於就第三國貨物和服務進入歐盟政府採購內部市場以及歐盟貨物和服務進入第三國公共採購市場談判支持程序等問題制定規則的法規建議》(簡稱“新規”),供歐洲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審議。“新規”作為法規一旦批准將直接生效,不需轉化為成員國國內法。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