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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職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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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審計職責研究》是2007年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秋生。
書    名
政府審計職責研究
作    者
吳秋生
出版社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 
出版時間
2007年10月1日
頁    數
317 頁
開    本
32 開
ISBN
9787509500873

政府審計職責研究作者簡介

吳秋生,男,1962年生,江蘇東台人。管理學(會計學)博士,審計學教授。現任山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院長;兼任中國審計學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財務成本研究分會理事,山西省審計學會常務理事。當選山西省精神文明模範青年知識分子和山西省高等學校青年學術帶頭人。在《審計研究》、《會計研究》、《財政研究》等刊物上發表論文60餘篇,主持和參與國家社科基金課題、財政部重點課題、省軟科學課題、省哲學社科規劃課題、省教育廳高教改革課題10多項,出版專著、教材16部,獲得省部級科研獎4項。

政府審計職責研究內容簡介

《政府審計職責研究》內容簡介:政府審計職責是政府審計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是政府審計法制建設的一個重點,是依法審計的重要保障,是充分發揮政府審計作用的重要前提。合理確定政府審計職責,對於理順審計機關與其他監督機關的關係,完善國家經濟監督體系意義重大。
政府審計是受人民大眾委託對國家管理者承擔的公共受託經濟責任進行經濟監督的活動。與其他審計相比,政府審計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公共性和民主性;與其他經濟監督形式相比,政府審計具有獨立性、專職性和權威性;與立法性和司法性監督形式相比,政府審計具有諮詢性特徵。
政府審計職責是得到法律確認的審計機關承擔的任務和責任,也可以理解為得到法律確認的審計機關所擁有的事權。審計職責主要指審計監督職責。它應當包括審計事項範圍、審計目標層次和審計報告要求三個方面的內容。

政府審計職責研究目錄

第1章 導言
1.1 問題的提出
1.2 研究現狀綜述
1.3 研究方法與體系結構
第2章 政府審計職責基本概念界定
2.1 政府、審計與政府審計的涵義
2.1.1 政府的涵義及其屬性
2.1.2 審計的本質及其特徵
2.1.3 政府審計的本質及其特點
2.2 政府審計職責的涵義和特點
2.2.1 政府審計職責的涵義
2.2.2 政府審計職責的特點
第3章 確定政府審計職責的依據
3.1 政府審計的社會需求
3.1.1 政府審計是評價和報告公共責任的需要
3.1.2 政府審計是國家財政管理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2 政府審計的能力
3.2.1 審計能力及其影響因素
3.2.2 審計體制對審計能力的影響
3.3 人們對政府及政府審計職能的認知
3.3.1 人們對政府職能的認知
3.3.2 人們對政府審計職能的認知
第4章 政府審計職責的國際比較
4.1 西方主要國家的政府審計職責及其共性
4.1.1 西方主要國家的政府審計職責
4.1.2 西方主要國家政府審計職責的共性
4.2 我國政府審計職責的演變
4.2.1 我國政府審計恢復初期的審計職責
4.2.2 我國政府審計發展時期的審計職責
4.2.3 我國政府審計成型時期的審計職責
4.3 我國現行政府審計職責存在的主要問題
4.3.1 經濟責任審計職責不夠規範
4.3.2 績效審計職責沒有落實
4.3.3 國有企業審計職責比較混沌
4.3.4 審計報告職責尚不健全
第5章 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及其規範
5.1 經濟責任審計概述
5.1.1 經濟責任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5.1.2 經濟責任審計的涵義與特點
5.1.3 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重大意義
5.2 經濟責任審計產生的原因分析
5.2.1 責任性是現代政府審計的重要目標
5.2.2 我國產生經濟責任審計的背景分析
5.3 經濟責任審計職責的明確
5.3.1 經濟責任審計授權的明確
5,3.2 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明確
5.3.3 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明確
5.4 經濟責任審計職責的履行__
5.4.1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完善
5.4.2 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時間的改革
5.4.3 經濟責任審計的專門方法
5.4.4 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
第6章 績效審計職責及其落實
6.1 績效審計的涵義與特點
6.1.1 績效審計的涵義
6.1.2 績效審計的特點
6.2 西方績效審計的發展與啓示
6.2.1 西方績效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6.2.2 西方國家績效審計發展的啓示
6.3 我國績效審計的發展狀況及其分析
6.3.1 我國績效審計的發展概況
6.3.2 我國績效審計發展緩慢的原因分析
6.4 推進我國績效審計發展的對策
6.4.1 加強績效審計職責研究,使其儘快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6.4.2 把握改革方向,積極促進績效審計外部環境優化
6.4.3 儘快制定和穩步實施我國績效審計發展戰略
第7章 國企審計職責及其釐清
7.1 國企審計職責的演變
7.1.1 南巡講話前國企審計職責的演變
7.1.2 南巡講話後國企審計職責的演變
7.1.3 2003年後國企審計職責的演變
7.2 審計機關與國資委在國企審計中的關係處理
7.2.1 新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7.2.2 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政府審計的影響
7.2.3 國資委應當擁有的國企審計職責
7.2.4 政府審計機關應當擁有的國企審計職責
7.3 政府審計與其他審計關係的處理
7.3.1 我國政府審計與其他審計關係的演變
7.3.2 我國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關係的處理
7.3.3 我國政府審計與內部審計關係的處理
第8章 審計報告職責及其完善
8.1 審計報告職責的涵義
8.1.1 政府審計報告的涵義和種類
8.1.2 政府審計報告的重要作用
8.1.3 審計報告應是一種法定職責
8.2 我國政府審計定向報告職責的完善
8.2.1 我國政府審計定向報告的歷史沿革
8.2.2 我國政府審計定向報告職責存在的問題
8.2.3 完善我國政府審計定向報告職責的對策
8.3 我國政府審計結果公告職責的完善
8.3.1 政府審計結果公告的意義
8.3.2 政府審計結果公告制度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8.3.3 我國政府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歷史沿革
8.3.4 我國現行政府審計結果公告制度的完善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