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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制度

鎖定
收容遣送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已被廢止的制度,其並非依據法律條例,而是依據國務院相關法規的一種強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機關、公安機關實行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返等措施。 [1] 
中文名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簡    稱
《收容遣送法》

收容遣送制度發展歷史

收容遣送源於建國初期,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從最初對遊民的收容發展到對外流災民、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教育、安置和遣返。1982年國務院發佈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來對湧入城市的無業人員和災民進行收容救濟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措施,是一種社會救助和維護城市形象的行為。
1992年代初,國務院《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的出台,收容對象被擴大到“三無人員”(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穩定收入),即無身份證、暫住證和務工證的流動人員。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户口公民辦理暫住證,否則視為非法居留,須被收容遣送。此後,經過各地和有關部門的不斷博弈,收容遣送制度逐漸在實踐中脱離原來社會救助的立法原意,逐漸演變為限制外來人口流動,淪為一項嚴重威脅人權的帶有懲罰性的強制措施。隨着收遣適用對象的擴大,收容站亦都以生活費、遣送費、城市增容費等名目收費,被濫用於亂收費、勒索、非法拘禁、強制勞動。
2003年3月發生孫志剛案(孫志剛事件),許多媒體詳細報道了此一事件,並曝光了許多同一性質的案件,在社會上掀起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引發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擊,並發展為違憲審查機制的討論。先後有8名學者上書人大,要求就此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違憲審查。 [2] 
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標誌着《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隨後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關條例和制度也陸續廢止。
2006年5月8日,醫學專家鍾南山院士在廣州街頭被搶後,他提議收容遊民、重罰罪犯,一時引發強烈的討論。南京林業大學教授許向陽贊同鍾南山的觀點,但曾參與向全國人大建議廢止收容制度的許志永博士稱恢復收容荒謬,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員吳宗憲教授也認為,重典只能解一時“對正義的飢渴”,而無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同時在網上治亂觀點針鋒相對,各大網站引發熱烈討論,過半網友主張用重典整治街頭犯罪,但也有網友對是否恢復收容制度表示了質疑,認為不能把無業遊民與犯罪分子劃等號,恢復收容制度的主張是一種歷史的退步,而且一味重罰並不治本,政府應該加大對社會弱勢羣體的關注,幫助他們、引導他們走向正途。

收容遣送制度相關法規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