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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鎖定
收容遣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當時這一制度的對象是針對國民黨散兵遊勇、妓女、社會無業遊民等人羣的。20世紀60年代初,大量災民進入城市,收容成為救濟災民的一項主要任務。80年代開始,流動人口劇增,開始出現逃避計劃生育、乞討為生、逃婚、逃學、逃債的人。 [1] 
1982年,國務院發佈《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將乞討者和“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着落的人”列為收容遣送對象。 [1] 
1991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城市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將收容遣送的對象擴大到三證(身份證暫住證務工證)不全的流動人員。2003年,孫志剛事件發生後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由於該行政法規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牴觸,當年5月14日法學博士俞江,騰彪等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建議審查該法規,6月22日,温家寶總理簽署第381號國務院令,公佈了《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該法規就此廢止。 [2] 
中文名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頒佈時間
1982年5月12日
廢止時間
2003年6月22日
廢止原因
違憲
替代法規
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屬    性
法規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法規原文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
第一條 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予以收容、遣送:
(一)家居農村流入城市乞討的;
(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頭乞討的;
(三)其他露宿街頭生活無着的。
第三條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開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討人員多的地方,設立收容遣送站。
第五條 收容遣送站應當及時瞭解被收容人員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況;安排好他們的生活;加強對他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時把他們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六條 被收容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服從收容、遣送;
(二)如實講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況;
(三)遵守國家法律;
(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人員應當及時遣送,不得無故延長留站時間。
第八條 省、市、自治區之間的遣送工作,採取對口接收的原則,由對口遣送接收的收容遣送站統一接收、轉送。
第九條 被收容人員的安置工作,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
對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有關社隊、街道妥善安置,認真解決他們的生產、生活困難;對無家可歸的被收容人員,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負責安置;對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員,户口已經註銷的,公安部門應當准予落户。
第十條 收容遣送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嚴禁違法亂紀。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民政部會同公安部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孫志剛事件

孫志剛事件 孫志剛事件
孫志剛,男,事發時27歲,剛從大學畢業兩年。2003年3月17日晚10點,他像往常一樣出門去上網。在其後的3天中,他經歷了此前不曾去過的3個地方:廣州黃村街派出所、廣州市收容遣送中轉站和廣州收容人員救治站。 先被帶至派出所,後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員救治站,之後不治。
2003年6月27日,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救治站護工)死刑李海嬰(被收容人員)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鍾遼國(被收容人員)無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刑。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正式廢止

孫志剛事件發生後,在社會上引起了極大的反響。2003年5月14日,一份“關於審查《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建議書”傳真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要求進行違憲審查。6月22日,國務院總理温家寶簽署第381號國務院令,公佈了《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並宣佈該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同時廢止 [1-2]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和第9條之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並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授權國務院就這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在沒有正式法律的情況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規。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的解釋,這裏的“法律”,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裏的“程序”,是指經過合格的法庭審理。《公約》第12條還規定:“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收容遣送制度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行動自由和擇業的自由,違反了上述的法律條文,引來各方質疑。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社會評價

如今,流浪乞討人員數量增加,其行為也越來越不受社會規範的制約,不僅干擾和影響了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影響城市形象,而且也成為滋生犯罪等社會問題的土壤,應該對此問題給予高度關注。
全國政協委員遲子建在提案中提到,2003年8月,我國開始實施《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求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雖然這一轉變,體現了求助方式從管制發展成了管理,提倡的是對弱勢羣體的服務,但是相關的配套措施並未跟上,反而導致流浪乞討者激增。
按照民政部《實施細則》規定,求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自身無力解決食宿;二是無親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如今在乞討大軍中,真正能夠符合這樣條件的,所佔比例甚微。其實絕大多數是畸形心理作怪,乞討掙錢,過“張口來飯,伸手來衣”的日子,實現“今日矮人三分、他日人前顯富”的夢想。也正是這個原因,使絕大多數流浪乞討人員對政府辦的救助站並不買賬,較少有人去接受求助,即使有也只是晚上在救助站吃住,白天繼續沿街乞討。
遲子建表示,大量流浪乞討人員的存在,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很大。不僅影響城市形象,還嚴重干擾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同時也給城市治安帶來隱患,幾乎所有的城市乞討人員都是有組織的,劃分“地盤”,結成幫夥,常因各自利益打架鬥毆,有的甚至發展成為偷盜、搶劫犯罪團伙。種種問題將會引發社會問題,經常看到乞討人員利用兒童行乞,嚴重侵害了兒童權利,損害其身心健康。同時導致社會道德淪喪,乞討能發家,不用勞動而暴富,能回家蓋樓、娶媳婦的示範效應使誠實勞動、奉獻社會等傳統價值觀受到衝擊,使好逸惡勞的惡習滋生蔓延。
“希望政府相關部門對此事能夠給予高度重視,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遲子建建議,對流浪乞討人員做一次普查登記,全國聯網,既兼顧到真正需要救助對象的權益,同時又有效遏制借國家管理制度不嚴、靠乞討發財的人。加大宣傳力度,讓市民都瞭解國家救助政策,在街道顯著位置標註城市救助站位置,當有人需要救助時,引導他們去救助站,不要輕易施捨,助長不良乞討行為。此外,加大對救助站的建設,在管理上更人性化,使真正需要救助的人,來到救助站,有回家的感覺。對一些確屬貧困的著名的乞討村,給予政策上的扶助和資金上的支持,從源頭上堵住流浪乞討大軍,給他們以正確的出路,使他們能夠守住道德底線,安家樂福,能夠靠自己的勞動,真正過上衣食無憂的日子。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巡查,對於偽裝成流浪乞討人員,參與偷盜、強搶、侵害兒童權益等犯罪行為的人,予以堅決打擊。 [4] 

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相關事件

2006年5月8日,醫學專家鍾南山院士在廣州街頭被搶後,他提議收容遊民、重罰罪犯,一時引發強烈的討論。南京林業大學教授許向陽贊同鍾南山的觀點,但曾參與向全國人大建議廢止收容制度的許志永博士稱恢復收容荒謬,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員吳宗憲教授也認為,重典只能解一時“對正義的飢渴”,而無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同時在網上治亂觀點針鋒相對,各大網站引發熱烈討論,過半網民主張用重典整治街頭犯罪,但也有網友對是否恢復收容制度表示了質疑,認為不能把無業遊民與犯罪分子劃等號,恢復收容制度的主張是一種歷史的退步,而且一味重罰並不治本,政府應該加大對社會弱勢羣體的關注,幫助他們、引導他們走向正途。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