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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社會秩序罪
鎖定
擾亂社會秩序罪特徵
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的正常管理活動。(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首要分子的糾集下,聚眾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等無法進行。(3)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一般是為了通過聚眾搗亂,給政府或有關單位施加扭力,以實現個人的無理要求。
擾亂社會秩序罪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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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顧明.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