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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鎖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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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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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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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引用日期2021-04-08]
- 2.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引用日期2023-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