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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員主持人證

鎖定
播音員主持人證是廣播電視行業的播音員主持人執業資格證書上崗證)。
根據國務院第412號令的決定,國家廣電總局發佈了《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26號),規定,國家對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實行資格認定製度。在依法設立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播出機構從事廣播電視採訪編輯、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通過考試和註冊取得執業資格並持有執業證書,也就是由國家廣電總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播音員主持人證》是全國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的唯一執業憑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全國所有的電台、電視台、節目製作機構的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必須持有證書才能上崗,同時也是從事採訪報道活動唯一的執業證明。
這兩個證件都有統一的格式,加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及省級廣電局的公章,並且有全國統一的證書編號及持證人身份證號碼及持證人所在單位等識別標誌。證件信息可以通過國家廣電總局政府網中的“廣電職業網”查詢。
中文名
播音員主持人證
外文名
Certificate for Announcer and Anchorperson
實    質
主持人實行資格認定製度
條    件
播出機構相應崗位實習滿一年
報名程序
國家廣電總局網站進行網上報名

播音員主持人證申請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相關執業資格註冊:
(一)已取得《廣播電視編輯記者資格考試合格證》或《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
(二)在製作、播出機構相應崗位實習滿一年;
(三)身體狀況能勝任所申請執業的工作崗位要求;
(四)無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情形(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
(五)以普通話為基本用語的播音員主持人,取得與崗位要求一致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播音員主持人證考試分為筆試和麪試,筆試通過後方可進行面試。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合格證》證的考試科目有:
《綜合知識》《廣電新聞基礎知識》《播音主持業務》
考試要求總分達到劃定的分數線,並且《播音主持業務》必須達到60分以上。

播音員主持人證享有權利

(一) 以所在的製作、播出機構的名義從事廣播電視節目採訪編輯或播音主持工作,製作、播出機構應當提供完成工作所必需的物質條件;
(二) 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依法不受侵犯;
(三) 參加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
(四) 指導實習人員從事採訪編輯、播音主持工作;
(五) 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播音員主持人證履行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規章;
(二) 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抵制惡意輿論;
(四) 恪守職業道德,堅持客觀、真實、公正的原則;
(五) 嚴守工作紀律,服從所在機構的管理,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六) 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和專業素養;
(七) 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風貌;
(八) 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播音員主持人證報名程序

考生可通過國家廣電總局網站進行網上報名,然後帶着網上報名表格去當地的廣電局進行現場核對報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