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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期納税

鎖定
按期納税是指根據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間,通過確定納税間隔期,實行按日納税。按期納税的納税間隔期分為l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個月,共6種期限。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情況分別核定。以1個月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10天內申報納税;以其他間隔期為納税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天內預繳税款,於次月1日起10天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税款。
中文名
按期納税
特    點
固定時間
類    型
術語
應    用
管理學

按期納税相關問答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納税怎麼辦? [1] 
納税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由税務機關發出《限期納税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最多以5天為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並從規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税款0.5‰的滯納金。 [1] 
如果納税人有特殊困難(指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税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税人當期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後不足以繳納税款的),不能按期繳納税款,應當在規定的繳納期限以內向税務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納税,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經過當地省級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並免納滯納金,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 
納税人需要延期繳納税款的,應當在繳納税款期限屆滿以前向税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申請延期繳納税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和所有銀行存款賬户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1] 
税務機關應當從收到納税人提交的申請延期繳納税款報告之日起20天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從繳納税款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1] 
關税的納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税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過海關總署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 
納税人逾期繳納關税和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的,海關除了追繳應納税款以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0.5‰的滯納金。 [1] 
保險營銷佣金按次還是按期納税 [1-2] 
問:我是某新辦保險公司的財務人員,保險營銷佣金繳納營業税是按次還是按期進行納税申報? [1] 
答:關於保險企業營銷人員取得佣金納税問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税和個人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7]103號)第2條“對非僱員的税務處理”規定:非本企業僱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人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税勞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税。 [1] 
對於納税期限如何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營業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因為通常情況下保險營銷人員佣金都是按月結算的,也就是説營銷佣金可以按照固定期限納税,而不按次繳納營業税,這與《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僱員)取得的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8]13號)規定的“保險企業營銷員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相符合。 [1] 

按期納税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期納税) [1]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條文解釋]
一、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修改前的《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的。同修改前的《税收徵收管理法》相比,本條將批准納税人延期繳納税款的機關,由縣以上税務局(分局)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二、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納税的期限的規定,按期納税
税法中關於納税的期限的規定,包括三個層次的含義:第一,納税義務發生的時間,即納税人發生應納税的行為,應當承擔應納税義務的起始時間,這是計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税款的基礎。如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第二,納税期限,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税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税人據以計算應納税額的期限。納税期限有按期納税和按次納税兩種計算方式。如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税的納税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税人的具體納税期限,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應納税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税的,可以按次納税。第三,税款繳納的期限,即納税計算期滿後,納税人保繳税款的法定期限。如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税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税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税款,幹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税並結清上月應納税款。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上述期限的規定,按期納税。
三、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經批准,可以延期納税。納税人應該按期納税,這是税收徵管的一條基本原則。但是,現實生活複雜多變,如果發生了納税人所不能控制的意外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納税人資金週轉困難,無法按期納税。這寸要求納税人必須按期納税,對於納税人來説無疑是太苛刻了’。因此,本條規定,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裏講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納税人無法控制的原因或不能歸責於納税人的原因造成的困難,具體情況由有批准權的税務機關判斷決定。
第三十二條(滯納金)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説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條文解釋]
一、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修改前的《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的。同修改前的《税收徵收管理法》相比,本條將滯納金的比例由千分之二下凋到萬分之五。
二、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是税務機關劉;卜按規定而逾期繳納税款的納税人或逾期解繳税款的扣繳義務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應納滯納金的計算公式是:應納滯納金=滯納税款X滯納天數X萬分之五。滯納金的計算,是從税務機關規定繳納税款的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税款繳納入庫之日止;如果是經批准延期納税的,是從延期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税款繳納入庫之日止。某納税人應繳税款一萬元,繳納税款的期限是2000年5月1日,但其税款直到6月1日才繳納入庫,滯納天數是31:天,加收的滯納金是155元(10000X31X0.0005二155);如果其因有特殊困難,經税務機關批准,限其不能超過5月21日繳納税款,而其仍在6月1日才繳納入庫,那麼滯納天數是11天,加收的滯納金是55元(10000X11X0.0005=55)。
參考資料
  • 1.    .劉佐著.企業納税一本通.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03月第1版.
  • 2.    .李政主編.財税實務問答900例 2008年税務版.中國税務出版社,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