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鎖定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1] 
中文名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外文名
Crime of refusing to pay the remuneration
設立時間
2011年2月25日
相關法律
刑法修正案(八)》
相關會議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施行時間
2011年5月1日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條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由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3號(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7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令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在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對於免除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賠禮道歉。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造成嚴重後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第七條 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實施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單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構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276條之一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 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1)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被贍養人、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無法及時醫治或者失學的;
(2)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進行暴力威脅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指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行為人全額支付了勞動報酬。“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是指行為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或者承擔了經濟補償責任。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行為主體是有義務向他人支付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與單位,既包括用人單位的實際控制人,也包括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個人與單位。行為內容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法條將其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拒付案件解釋》)指出,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1)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2)逃跑、藏匿的;
(3)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實際上,第二種類型可以包含前一種類型。
換言之,即使行為人轉移財產或者逃匿,但只要支付了勞動報酬,就不可能構成本罪。反之,只要不支付勞動報酬,即使行為人既不轉移財產又不逃匿,也可能構成本罪。由於本罪行為的實質是不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屬於不作為犯,所以,上述兩種類型的行為都以行為人有支付能力為前提。轉移財產時,已經表明行為人具有支付能力;行人沒有支付能力而逃匿的不可能成立本罪。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報酬,既可能表現為不支付勞動者的全部報酬,也可能表現為不支付勞動者的部分報酬。根據《拒付案件解釋》的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成立本罪要求數額較大。根據《拒付案件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1)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規定,只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才構成本罪。換言之,即使行為人轉移財產、逃匿或者聲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但在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即支付勞動報酬的,不成立本罪。對其中的“政府有關部門”不宜作廣義理解(如不應包括工會組織),而應解釋為勞動行政部門,包括其中的勞動監察部門。責令應是正式方式,包括書面方式以及通過會議方式責令。勞動行政部門個別人的口頭或者電話責令,不應當包括在內,否則會造成本罪認定的恣意性。根據《拒付案件解釋》的規定,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由於行為人逃匿,無法將責支付文書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負責收件的人的,如果有關部門已通過行為人的住所地、生產經營場所等地張貼責令支付文書等方式責令支付,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的,應當視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二)責任形式
本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因失誤而漏發勞動報酬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發現漏發後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妨礙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向勞動者支付了基本工資,因合同內容不明確,在獎金、津貼、補貼的支付方面產生糾紛,行為人不支付獎金、津貼、補貼的,不宜以本罪論處。法院判決或者裁定應當支付行為人仍不支付的,宜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人不支付勞動報酬,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後來經法院判決支付勞動報酬,行為人仍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是本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處罰。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認定標準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藉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剋扣工資或罰款的。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後,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悉責令支付或者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例剖析

胡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一)案件詳情
審理法院: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
案  號:(2011)雙流刑初字第544號
案件類型:刑事一審
被告人胡某於2010年12月分包了位於四川省雙流縣黃水鎮的三盛翡儷山一期景觀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之後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胡某累計收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51萬餘元,已超過結算時確認的實際工程款。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後,胡某以工程虧損為由拖欠李朝文等20餘名民工工資12萬餘元。6月9日,雙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胡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胡卻於當晚訂購機票並在次日早上乘飛機逃匿。6月30日,四川錦天下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商代胡某墊付民工工資12萬餘元。7月4日,公安機關對胡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立案偵查。7月12日,胡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獲。
(二)裁判結果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雙流刑初字第54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胡某拒不支付20餘名民工的勞動報酬達12萬餘元,數額較大,且在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後逃匿,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告人胡某雖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又屬沒有相應建築工程施工資質而承包建築工程施工項目,且違法招用民工進行施工,上述情況不影響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中,胡某逃匿後,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清償了胡某拖欠的民工工資,其清償拖欠民工工資的行為屬於為胡某墊付,這一行為雖然消減了拖欠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並不能免除胡某應當支付勞動報酬的責任,因此,對胡某仍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鑑於胡某系初犯、認罪態度好,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相關詞條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