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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當率

鎖定
折當率是指當物經過評估後,按照當物估價數額折發當金的比例。折當率的高低根據當物實際情況和典當行保證資金安全,控制經營風險的原則確定。
中文名
折當率
外文名
Discount rate

目錄

折當率類型

關於折當率,世界各國和地區往往立法進行規定,通常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法定折當率
即立法規定折當比例的上限或者幅度(包括明確上限和下限),由典當雙方具體適用。如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典當法》規定:汽車典當時,折當率的上限為75%,即七五折。另有一些州的典當法律則規定,折當率的上限為50%或者33%。我國1996年4月施行的人民銀行《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第31條曾規定:“當物應當按照現值估價,並按照估價的50%-90%確定當價。”這裏講的是打五折至九折。
法定折當率的特點是,便於典當雙方依法操作,易排除一些不確定的因素。與此同時,法定折當率的優點是,有利於保護當户的合法權益,特別是折當率下限的規定,使廣大當户在獲得當金時,能夠充分享有一定的數額保障。
(二)約定折當率
即立法規定折當比例由典當雙方協商解決,法律不做具體數額的明文規定。如我國《廣東省典當條例》第19條規定:“承當人接收典當物後應當立即向出當人出具當票,並根據典當物估價,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全部典當金。具體比例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經貿委新頒《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1條則規定:“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在這裏,理論上的折當率是1%-99%。換句話説,當金數額可以等於當物估價數額;也可以低於當物估價數額;無論何種折當比例,均由典當雙方進行約定做出。
約定折當率的特點是,法律充分考慮到典當雙方的合同自由,不對摺當率的上下限做出任何硬性規定,有利於典當雙方在典當交易中充分自由協商。約定折當率的缺點是,不利於保護當户的合法權益,因無折當率的下限約束,典當行有可能乘人之危壓低當金數額,但當户對於顯示公平的折當比率,完全享有不與其成交的自由。

折當率作用

折當率是典當雙方都必須正確認識的問題。在典當行一方,對當户發放當金不是購買當物,因此不應當按當物的實際估價數額支付當金,而必須按一定的折當率支付當金,折當是典當行放貸的特點之一。
首先,保持一定的折當率,有利於保證資金安全,死當後有可能通過變現收回當金本息並贏利
其次,保持一定的折當率或稱質押率抵押率是現代金融機構的擔保放貸慣例和立法規定。僅以質押貸款為例,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曾於1999年7月聯合頒佈施行《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辦法》,其中第九條規定,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額度起點為5000元,每筆貸款應不超過質押品面額的90%,即質押率為90%,銀行最高只能打9折向客户發放憑證式國債質押貸款。又如,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1999年5月出台的《個人房貸管理辦法》中規定,質押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各質押權利憑證載本金和的80%,即只能打8折向客户放貸。
再次,折當率高風險大,一旦出現死當會加重當物變現的能力;但折當率高收益也大,如無死當則息費收入可觀。
在當户一方,向典當行借貸不是銷售當物,因此不應當指望按當物的實際估價數額獲得當金,而只能按一定的折當率獲得當金,因為典當行收取當物的目的是作為債權擔保,它在典當期限內只轉移當物的佔有權,而不是為了通過發放當金轉移當物的所有權。故當户應當明確以下兩點:一是當金數額肯定低於當物估價數額,這是典當行防範借貸風險的必要措施,當户不應有太高的期望值;二是當金數額高意味着當户支付相應利息和費用的負擔重,當户應當索要適度的當金即可,不必刻意追求高額當金。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