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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協議
鎖定
- 中文名
- 投資協議
- 出 處
- 國際金融法
項目主辦人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向項目公司提供財務支持;一是次位貸款或股權參與方式;二是向項目公司提供一筆足以清償貸款的資金。投資協議中一般明確規定了項目公司應達到的最低債務清償能力標準或財務指標,如果項目公司達不到規定的標準或指標,項目主辦人有義務注入差額資金。投資協議簽訂後,項目公司應將協議項下的權利轉讓給貸款人。可見,投資協議實際上具有直接投資和提供擔保的雙重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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