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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鎖定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刑法第291條之一),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 中文名
-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 性 質
- 罪名
- 相關法律
- 《刑法修正案(三)》
- 構成要件
- 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等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概念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個罪名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認定
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質屬性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危險屬性的物質、投放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必須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
3、故意的內容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故意內容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故意內容的。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處罰措施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相關報道
在2009年下半年,我國新疆等地連續發生了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針扎無辜羣眾的惡性事件,並造成社會恐慌。有關法律專家表示,對於此類行為應以“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論處。因投放虛假危險物質,造成大範圍的羣眾恐慌、集會遊行的,要從重從快處罰。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相關新聞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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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聞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第2頁).2001-12-29[引用日期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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