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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

鎖定
承攬人,又稱“承攬方”。是指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約定工作並向對方交付工作成果的當事人。其主要義務和責任包括:(1)按約完成承攬任務並交付工作成果;(2)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工作;(3)妥善保管併合理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4)接受定作人接約進行的合理監督;(5)對加工定作物交付前發生的意外滅失風險獨立承擔責任。 [1] 
中文名
承攬人
定    義
指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約定工作並向對方交付工作成果的當事人
別    稱
承攬方
標    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承攬人法規簡介

在承攬合同中,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承攬方的主要義務包括:完成約定的工作;按合同規定交付定作物並完成定作物的權利轉移;善意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零配件、圖紙、技術資料;定作人對承攬工作提出保密要求的,應予以保密。

承攬人法律規定

第十七章  承攬合同
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七十五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覆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七條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條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二條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