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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典人

鎖定
承典人指財產典、押的承受人。財產出典,一方將財產押給另一方管理使用,以換取一定的金額,不付利息,議定出典期限,到期還款收回原物。財產出典者為出典人,對方即為承典人。按現行房產税暫行條例規定,產權出典者,房產税由承典人繳納,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則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 [1] 
中文名
承典人
別    名
典權
解    釋
原契税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税人
權    利
佔有、使用、收益典物

承典人基本介紹

pawnee亦稱“典權人”。承典他人的物品或房產,並一次支付出典物或房產的典價,佔有他人物品或房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的單位或個人。在典期內,承典人不但享有對物品或房屋的使用權,而且有轉典出租權,並負責房屋的維修。典期滿後,出典人退還典物或全部房屋典價贖回物品或房屋。產權出典,承典人是房產税的繳納人。

承典人權利和義務

承典人權利

佔有、使用、收益典物;在法律上處分典物,即轉典、典權轉讓出租典物; 在出典人出賣典物時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重建或修繕典物; 為典物支付有益費用的,在出典人回贖時,在現存利益的限度內請求出典人償還。

承典人義務

保管典物;分擔典權存續期間典物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滅失的風險;在出典人回贖時,儘可能恢復典物的原狀,返還給出典人。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