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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駕駛證

鎖定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是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1] 
扣留駕駛證暫扣駕駛證在採取措施與目的上有明顯區別。 [2] 
中文名
扣留駕駛證
屬    性
行政強制措施 [2] 

扣留駕駛證簡介

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是指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採取此類行政強制措施,主要目的是查明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的事實,作出正確的處罰決定。
扣留駕駛證與暫扣駕駛證有明顯的區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而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暫停其機動車駕駛資格的處罰方式。 [1-2] 

扣留駕駛證法律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五款、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3]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並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蔘加滿分學習、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減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期間的,不予受理 [4] 

扣留駕駛證相關處罰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或者扣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一次記6分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