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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鎖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於2000年3月29日以建設部令第77號發佈,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2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該《規定》共23條,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8號)予以廢止。
中文名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發佈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類    別
規章
發佈時間
2000年3月29日
修正時間
2015年5月4日
修正文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
施行時間
2000年3月29日
第二次修正時間
2018年12月22日
第二次修正文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
第三次修正時間
2022年3月2日
第三次修正文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
第24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審定,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5年5月4日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修改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以下規章進行修改:
一、刪除《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刪除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刪除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刪除第四項中的“1.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刪除第六條第三項。
刪除第十條第三項中的“和驗資報告”。
二、將《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相應的設施、設備”。
…………。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發布。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已經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
2018年12月22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決定:
一、將《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十四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台提出申請事項,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二、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0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十一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應在資質許可機關的官方網站或審批平台上提出申請,提交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業績等電子材料”。刪去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將《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正)第十二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在資質許可機關的網站或審批平台提出申請事項,提交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業績等電子材料”。
四、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在資質審批部門的網站或平台提出申請備案事項,提交營業執照、企業章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的電子材料”。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4部部門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 [2] 
(2022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發〔2021〕26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77號,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一條,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餘條款依此修改。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兩個資質等級。”
第二款第一項中的“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修改為“專職會計人員”。
第二款第二、三、四項改為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
“(二)二級資質:
“1.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統計人員;
“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三、刪去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四、將第十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4.《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執行情況報告,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説明。
“(二)二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説明。”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二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確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
六、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七、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築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
八、將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七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依法註銷資質證書”。
九、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十八條,其中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修改為“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管理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2000年3月29日建設部令第77號發佈,根據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8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兩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3.連續5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4.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5.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4人;
6.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7.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
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統計人員;
3.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 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七條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材料;
4.《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執行情況報告,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説明。
(二)二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專業管理、技術人員的職稱證件;
3.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及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等質量保證體系情況説明。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確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申請核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台提出申請。
第九條 資質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製作。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核發資質證書副本若干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補領。
第十一條 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的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並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 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營業執照後的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監管,不斷提升信用監管水平。
第十五條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築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
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
第十六條 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並依法註銷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十九條 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16日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8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