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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自更

鎖定
戴自更,男,漢族,1963年9月出生,浙江寧海人,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81年高考考入中國人民大學,1988年從中國人民大學漢語言文學研究生畢業,高級記者。曾任光明日報社總編室編輯,2003年推動光明日報與南方日報兩大報業集團聯合跨地區辦報,創辦新京報並擔任社長。曾任北京市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1] 
2020年4月,北京檢察機關依法對戴自更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2] 
中文名
戴自更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地
浙江寧海 [3] 
出生日期
1963年9月
職    業
記者、編輯 [3]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
主要成就
“中國報業創新獎”

戴自更人物履歷

戴自更
戴自更(14張)
1988.08——2002.12,歷任光明日報社總編室編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記者站記者,記者部編輯,廣東記者站記者、副站長、站長;
2002.12——2003.11,光明日報社直屬報刊社工作部主任(副局級);
2003.11——2006.01,光明日報社直屬報刊社工作部主任、新京報社社長;
2006.01——2006.07,光明日報社直屬報刊社工作部主任、新京報社社長、總編輯;
2006.07——2012.05,新京報社社長、總編輯;
2012.05——2017.08,新京報社社長(正局級);
2017.08——2020.03,北京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 [4] 
北京市政協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2019年9月被撤銷) [5-7] 

戴自更人物事件

戴自更違紀被查

2019年6月10日,據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北京文化投資發展集團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戴自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戴自更撤銷委員

2019年9月10日,北京市政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撤銷戴自更委員資格的決定》。《決定》指出,鑑於戴自更涉嫌違紀違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撤銷戴自更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委員資格。 [6] 

戴自更依法雙開

2020年3月6日,據北京市紀委監委消息:經北京市委批准,北京市紀委監委對北京市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戴自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戴自更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卡,違規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活動,超標準舉辦會議;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獲取鉅額收益,在分配、購買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利益,違規兼職取酬,收受他人給予的期權;在黨的宣傳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偽造身份證件;利用職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戴自更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不知敬畏、不知止,其違紀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給黨的事業和形象造成嚴重損害,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相關規定,經北京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北京市委批准,決定給予戴自更開除黨籍處分;由北京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戴自更依法逮捕

2020年3月1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消息,北京市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戴自更(正局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北京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戴自更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戴自更提起公訴

2020年4月,北京市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戴自更(正局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自更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戴自更,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戴自更於2006年至2019年5月期間,利用其先後擔任新京報社社長、總編輯,北京新京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派博在線(北京)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山水從容傳媒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北京市文化投資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戴自更人物榮譽

曾被有關機構授予“中國報業創新獎”、“中國傳媒業30年風雲人物”、“影響中國十大傳媒領軍人物”、“中國版權產業風雲人物”等獎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