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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罪任職

鎖定
戴罪任職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因濫用職權觸犯法律,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生效、職務被免後,仍在黨政機關某崗位任職。待罪任職現象的出現,給黨政機關形象和公信力都會造成極大傷害,使人們不禁追問,究竟是幹部任用制度出現了漏洞,還是相關部門有心之失。河南2013年5月連續被曝出5起幹部“戴罪任職”怪事:先是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兩名幹部“戴罪任職”3年;隨後洛寧縣住建局又有3名“戴罪任職”幹部被披露。這一連串的“怪事”,據當地紀委稱是因為“法紀銜接”不到位、“異地判決”造成的。
中文名
戴罪任職
所屬學科
刑法

戴罪任職法紀銜接

何為法紀銜?2009年,我國河南省信陽市紀檢委等8部門聯合出台了《信陽市執紀執法機關案件(線索)相互移送工作暫行辦法》規定,審判機關對犯罪的黨員幹部(監察對象)依法判決後,要將生效的判決書(或裁定書)副本及終結報告移送紀檢監察機關。這一規定被簡稱為“法紀銜接”。

戴罪任職戴任現象

2013年5月5日和6日,固始縣分別對該縣國土資源局兩名幹部作出處理決定:該局城市監察大隊副大隊長楊志輝被雙開;該局副局長許新被免去黨委委員職務,其副局長試用期也被信陽市國土局終止。此時,距兩人分別被判刑已過去了3年左右時間 [1] 
2010年5月6日,固始縣國土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楊志輝因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此後,楊志輝一直在國土局任職,2012年平調到城市監察大隊任副大隊長。
2010年1月27日,許新在擔任固始縣國土局礦產稽查大隊大隊長時,被縣法院判處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2012年9月,信陽市國土資源局任命許新為固始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試用期1年。
2007年頒佈實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上述兩名幹部在判刑後,緣何能繼續擔任領導職務,令人費解。
就在上述兩起怪事風波未平之際,又有舉報稱,河南洛寧縣住建局3名工作人員此前也曾被判刑。
據法院判決書顯示,2007年8月,一房產開發公司向洛寧縣房管所申辦商品房預售事項,時任房管所所長的侯少軍和房管所監察大隊長牛紅軍違反規定授意違法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法院判決侯少軍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宋鵬作為該局規劃股股長,明知該小區沒辦理土地手續,仍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造成購房人認為開發商的違法建築合法化的誤導,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更奇怪的是,判決生效後,侯少軍的“房屋管理所所長”職務隨即被免,但同時兼任的“住建局副局長”職務卻未受影響。

戴罪任職背後玄機

問題官員被免職待風波平息後復出者有之,“帶病提拔”也不在少數,社會對此已經見怪不怪,但被法院判刑的官員仍舊“戴罪任職”,法院判決似乎奈何不了他們,這未免再次挑戰社會的容忍底線了 [2] 
雖然免於刑事處罰,但“濫用職權罪”的罪名卻無可否認。犯罪與國家公職水火不容,戴罪者自然不能繼續擔任公職了,相關的規章制度都在那裏擺着,當地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為何視而不見?據報道,導致侯少軍犯事兒的房產開發項目是縣裏招商引資的重點工程,所以自己只好“明知故犯”。這就可以理解了:雖然官員濫用職權並造成惡劣影響,但這是為全縣“招商引資”大業做貢獻,所以不能打擊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判刑以堵住民眾悠悠之口,保留官位對官員因做貢獻受“委屈”予以補償,如此妙計,一舉兩得。
“戴罪之身仍穩坐官位”暴露出一些地方漠視法律的程度之深。被媒體報道出來的或許只是冰山一角,背後是否還有更深的問題?我們有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不能總等着媒體曝光之後才被動應對,“尸位素餐”是什麼意思大家心裏應該有數,“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選人用人準則不該是麪糰,依法治國、敬畏民意也不能只是口頭説説那麼簡單。須知民意不可侮,法治不可賤,公信力的獲取和失去都是點滴積累的過程。

戴罪任職誰該負責

河南的這兩起事件挺有意思。紀檢委説,判決材料不移交到手,紀委很難知道判決情況。國土局負責人解釋,當事人所受黨政紀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解除人事關係由勞動人事部門負責,這不屬於國土局的職權範圍。
聽這幾方當事人的説法,好像只有法官一人有責任。難道一個幹部的有罪判決,還要法官一一履行告知義務,讓這個縣城人盡皆知嗎?問題的關鍵顯然不在這裏。中國是熟人社會,人情關係密如蛛網。在縣城裏,能在國土局謀得一官半職的,都不是等閒人物。以官場人士消息之靈通程度,不要説兩人被判刑這樣的大事,就是哪位官家辦個喜宴也會不脛而走。幾方當事人均表示不知情,可能只有一個合理解釋,就是大家都在裝迷糊!
然而,事情鬧到今天這個地步,必須有人為此負責。設想一下,如果不是此事被曝引起廣泛關注,這些人應該還會繼續當官。我們不禁要問,在這出新版官場現形記背後,有沒有不可告人的交易?是二人的關係網在作祟,還是他們本身與主要領導就是利益共同體?組織部門在提拔任用幹部時,難道不該仔細考察其過去的種種成績與劣跡麼?
明明有嚴格的制約機制和層層的約束制度,兩位罪官卻能輕易突破,説明再好的制度如果沒人真抓落實也是形同虛設。這起事件如果不能一查到底,層層追究責任,誰能保證類似的事件不會再次發生?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