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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綏新

鎖定
慕綏新(1943年10月-2002年3月2日),男,漢族,陝西吳堡人,曾為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曾任遼寧省瀋陽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 [2] 
2001年10月10日,慕綏新因犯有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2年3月2日慕綏新因癌症去世。 [3] 
中文名
慕綏新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陝西吳堡
出生日期
1943年10月
逝世日期
2002年3月2日
畢業院校
清華大學

慕綏新人物履歷

年輕時的慕綏新
年輕時的慕綏新(2張)
歷任冶金部三冶總公司工人、工會幹事、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副科長、副處長,冶金部三冶總公司三公司代黨委書記;
1984年任遼寧省海城縣委副書記、副縣長;
1985年任海城市人民政府市長;
1987年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
1988年任遼寧省體改委副主任;
1989年任遼寧省勞動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1990年任遼寧省勞動局局長;
1993年任遼寧省建設廳廳長;
1995年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省建設廳廳長;
1996年5月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建設廳廳長;
1996年6月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1996年12月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
1997年2月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1997年5月任中共遼寧省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慕綏新
慕綏新(2張)
1997年8月至2000年12月任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2002年3月2日,慕綏新因癌症去世。

慕綏新人物事件

慕綏新腐敗經過

大約在1998年,當時大紅大紫的慕綏新曾經邀請一批香港記者到瀋陽採訪,目的當然是讓記者報道瀋陽改革開放的成就,報道瀋陽對外開放的大好環境。然而,一位香港記者偏偏盯上了慕市長的一身“行頭”,從襯衫、領帶、西服、皮帶到皮鞋全是世界名牌,粗略估算也值幾萬港元。回港之後,這位記者不解地在報道中提出,內地市長的月收入不過1000多元,慕綏新如何穿得起這麼貴重的“行頭”?
當然,香港記者報道的只是一種表象,對慕市長的不廉潔也只是一種猜測。但是,慕綏新利用職權巧取豪奪在瀋陽卻不是新聞———慕綏新的女兒、女婿包攬工程以及一些企業的廣告業務,從中獲取鉅額收入,早在瀋陽廣告業和建築業傳得沸沸揚揚;
因為慕綏新的前妻在一家瀋陽企業擔任重要職務,這家企業的股票狂升不跌,甚至被瀋陽股民嬉稱為“慕綏新股票”;瀋陽客運集團總經理夏任凡有一處近千平方米的住宅和一座佔地1000餘畝的莊園,豪華程度令人歎為觀止,人們對其經濟來源滿腹狐疑,慕綏新卻多次提名他當交通局局長;在一些大的城市基建項目和招投標項目上,往往由慕綏新、馬向東等少數領導幹部説了算,幾乎完全處於失去監督的狀態……
曾在鞍山工作過的慕綏新調到瀋陽後,鞍山市煙草專賣局局長周偉趁機給慕綏新的妻子送厚禮。後來,慕綏新安排周偉擔任了瀋陽市煙草專賣局副局長,很快又提拔為局長。
慕綏新在任遼寧省建設廳廳長、副省長、瀋陽市市長期間,利用職權,在為請託人審批項目、減免税費、協調貸款、幹部的提拔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大搞權錢交易,收受瀋陽市煙草專賣局局長周偉、瀋陽市客運集團總經理夏任凡、遼寧高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寶印等多人賄賂和禮金,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慕在城建及房地產開發中為違法開發商大開綠燈,擅自違規為個體房地產商審批項目,致使國家鉅額税費流失。據知情人士介紹,瀋陽和大連1997年批租出去的土地面積相近,大連收回土地出讓金17億,而瀋陽只收回7000萬元。國家的税費流失使人觸目驚心。
據《中國工商報》披露,慕綏新的妻子平曉芳交待了慕讓其轉移的鉅額錢物 :其中美元79萬元、港幣10萬元、人民幣97萬元。另有名貴手錶34塊及其他大量貴重物品。此外,檢察機關經對慕前妻賈桂娥的住處搜查,起獲摺合1000餘萬元人民幣的現金及大量貴重物品。據賈交待,這是其與慕綏新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據悉,這些鉅額財產,也僅是慕綏新非法所得的冰山一角。慕綏新不僅貪婪成性,在平時工作和生活中是一個極其蠻橫、缺乏修養且奢華的人。據報道,他經常在一些會議等公開場合訓斥部下,常把“你他媽的”掛在嘴邊, 稍有不順心就揚言要“撤你的職”、“罷你的官”。其身上的衣服全都是高檔名牌,外出要下榻五星級賓館,住豪華總統套房。
更有甚者,他常與“黑道人物”稱兄道弟,頻繁交往。 瀋陽特大黑社會性質犯罪集團頭目劉湧曾宣稱,他管慕綏新叫“大哥”,曾親手送慕綏新數萬美金 [1] 
慕綏新從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賄價值人民幣661.4萬餘元的財物,並有人民幣269.5萬餘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鑑於慕綏新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涉及人民幣320餘萬元的涉嫌受賄犯罪問題,並積極清退了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並罰判處慕綏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 

慕綏新判決依據

因犯有受賄罪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10月10日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以受賄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説明來源。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換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1] 

慕綏新依法雙開

200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在北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中共遼寧省瀋陽市原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慕綏新和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馬向東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並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給予慕綏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遼寧省、瀋陽市人大常委會已依法分別罷免其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及遼寧省、瀋陽市人大代表職務,此案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