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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湧

(黑社會性質團伙頭目之一)

鎖定
劉湧(1960年11月30日—2003年12月22日),男,漢族,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人,初中文化,曾是瀋陽市人大代表,中國致公黨瀋陽直屬支部主委、瀋陽市和平區政協委員、瀋陽私營企業家協會常務副會長、瀋陽市和平區勞動模範、優秀企業家、扶貧先進個人 [1]  。擁有20多個下屬企業、3000多名員工 [1]  。原任瀋陽嘉陽集團董事長。劉湧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私藏槍支、彈藥罪,妨害公務罪,非法經營罪,偷税罪,行賄罪。2000年7月11日被瀋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經瀋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罕見地提審,再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2003年12月22日11時35分,劉湧被押赴刑場,執行注射死刑,終年43歲。
中文名
劉湧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0年11月30日
職    業
黑社會組織頭目
出生地
遼寧瀋陽和平區
性    別
重大罪行
操控黑社會性質組織
曾任職務
瀋陽民營企業嘉陽集團 老闆
去世日期
2003年12月22日

劉湧人物生平

劉湧 劉湧 [1]
劉湧是90年代瀋陽黑社會的頭目,瀋陽副市長馬向東因為在澳門賭博被揭露,導致大批腐敗官員落馬。
劉湧因為家鄉的一次水災救下一中年男人,其女兒嫁給劉湧,助其起步。劉湧是靠開超市起家的,例如百佳超市,嘉陽廣場。當時他和慕綏新,馬向東,關係非常不一般。傳聞劉湧敢當街放槍打警察。敢把瀋陽副市長兒子打殘廢,諸如此類事件,可見劉湧非常不一般 。
劉湧的中街嘉陽廣場,對於瀋陽市民來講並不陌生。嘉陽廣場位於中街路二段,東至銅行北巷、西至正陽街、南至中街路、北至北中街路,佔地面積約3.5萬平方米。該廣場從1999年開始施工建設,當時的土地價值達3.5億元,開發建設時投入的資金逾億元。此後,由於“慕馬大案”牽連劉湧,已建成部分框架的嘉陽廣場被閒置至今。儘管樓體外側已經被四周的鐵皮房所遮擋,但這個爛尾工程與中街步行街的繁華景象很不和諧。有中街“地王”之稱的嘉陽廣場地塊,被香港恆隆集團以約7.6億元的起拍價拍走,在此建設恆隆廣場。嘉陽廣場從此消失。
有關消息:劉湧及其同夥高偉、以及劉湧之妻於2000年7月10日下午以遊客身份過黑河市邊檢站企圖逃往俄羅斯,過關審查護照時被邊檢人員發現,但劉湧很快溜走。黑河警方佈網堵截,於11日晚在一出租車裏將劉湧及其同夥高偉抓獲。當時劉湧已吞下安眠藥企圖自殺,警方將其送醫院搶救,脱險後押回公安局。此時,劉湧身上帶有5100美元和70000元人民幣。
瀋陽警方已於11日晚啓程去黑龍江黑河市押解劉湧及其同夥。劉湧團伙中的19名成員已抓捕歸案,其中包括3名警察,即劉湧的弟弟劉軍及其上級朱某和分管劉湧所在區的治安警察孟某。警方還繳獲軍用手槍2支,獵槍5支,小口徑手槍2支,各種砍刀、匕首、軍刺20餘把。劉湧團伙是個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該團伙自八十年代以來,為非作歹,稱霸一方,非法斂財,糾集一批有劣跡人員充當打手,購買、私藏槍支彈藥,猖狂作案30多起,致死致傷數十人。
在1998年,劉湧與幾名警察及打手一起吃飯,與另一有區政協委員身份的黑道老大李俊巖發生爭執,展開槍戰。劉湧從身邊警察朱赤的包裏拿出手槍連開數槍,將李的腿打折,使其成了“鐵枴李”,而且不得不遠遁外地逃避追殺。
1999年6月劉湧取得了瀋陽市中街一處房地產開發權,指使打手砸了不願動遷或沒及時動遷的中街大藥房、李連貴燻肉大飯店、台灣鄉村風味樓,砍傷多人。劉湧父親是已退休法院中層幹部。7月3日,瀋陽市人大終止了劉湧人大代表資格。
劉湧於1995年在瀋陽創辦民營企業嘉陽集團,從事商貿、服裝、餐飲、娛樂、房地產等生意。下屬公司26家,員工2500人,資產7億元人民幣。該集團連年被瀋陽有關部門評為明星企業、巨人企業、AAA企業。
劉湧雖多次受到打擊,但由於劉家在當地羅織起一個龐大的關係網,每次都能化險為夷,可説是呼風喚雨,達到最高境界了。
劉湧就可以大膽放言了:“晚上一個電話,我就可以讓某某領導到家裏來,在瀋陽沒有辦不成的事兒!”

劉湧犯罪事件

1、1989年9月11日,率宋健飛等暴打寧勇 [2] 
2、1991年7月15日,持火槍打傷時裝店業主佟俊森。
3、1992年7月,唆使手下槍傷孫樹鵬。
4、1992年10月,率手下砍傷張紹波,並槍傷民警劉寶貴。
5、1995年末,在籌辦百佳連鎖店期間,以恐嚇手段,霸佔雙興購物中心。
6、1997年3月,送給瀋陽市中院院長劉實3萬美元。1997年11月再送20萬元人民幣。
7、1997年4月21日,帶人為別人出面説和,毆打併扎傷一人。
8、1997年8月7日,帶人毆打瀋陽盛京飯店經理翁玉珠。
9、1997年秋,指使手下毆打售煙户李玲等二人。
10、1998年2月25日,指使宋健飛等砍傷盛京飯店總經理劉燕等三人。
11、1998年4月20日,在迪廳跳舞與保安發生廝打。
12、1998年5月,指使宋健飛等劃壞服裝商劉志蘭檔口服裝,砸壞試衣鏡。
13、1998年8月,送給馬向東2萬美元。1999年5月,又送2萬美元。
14、1998年9月22日,指使宋健飛等毆打周維傑,打砸辦公物品。
15、1998年10月,指使手下毆打煙商劉慕林。
16、1998年10月20日,指使手下毆打煙商葛亮。
17、1998年10月30日,因糾紛指使手下刀刺周剛。
18、1998年11月,因與別人發生矛盾,持手下手槍朝酒店天棚鳴放一槍。
19、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春節送給瀋陽市和平區勞動局副局長高明賢2萬元;1995年、1996年每年送給局長凌德秀1萬元。
20、1999年1月,因爭執,持手下手槍打傷李俊巖。
21、1999年1月8日,率手下刀砍孫巖。
22、1999年4月,指使手下打砸中街大藥房。
23、1999年5月,送給和平區勞動局局長姜新本10萬元。
24、1999年7月,送給農業銀行遼寧分行營業部副經理楊禮維港幣5萬元,2000 年1月又送5000美元。
25、1999年10月,手下毆打煙商王永學致死。
26、1999年10月,送給瀋陽中院副院長焦玫瑰四個拼圖凳子與一面鏡子;1999 年11月,送三星800手機一部;2000年春節前,送2萬美元;2000年2月, 又送人民幣3萬元。
27、2000年5月15日,授意宋健飛等砍傷算命人崔巖。
28、非法持有慶華牌小口徑運動手槍一支和小口徑運動槍彈八發。
劉湧
劉湧(6張)
劉湧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私藏槍支、彈藥罪,妨害公務罪,非法經營罪,偷税罪,行賄罪。

劉湧一審宣判

2002年4月17日,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湧等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湧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對劉湧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財產、犯罪工具,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3] 

劉湧二審改判

2003年8月15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湧等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等案二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妨礙公務罪等多項罪行,改判劉湧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湧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該按照其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鑑於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作出上述改判。 [4] 

劉湧改判爭議

判決結果出來後,輿論譁然,《外灘畫報》發表李曙明的評論認為,“作為首要分子的劉湧,應該對集團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飛所犯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從二人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作用看,劉湧無疑主觀惡性更深,社會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飛‘上路’,很難讓人理解。”
李曙明的評論直指遼寧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劉湧都可以不死,那麼,死刑留給誰用?”李曙明認為,遼寧高院的判決開了一個危險的先例。 [5] 
劉湧二審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時候,扈豔一下子就傻了,癱坐在沙發上,“影響這麼大的一個案子,我萬萬沒有想到劉湧竟能活命。”扈説。 [6] 

劉湧開庭再審

2003年12月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再審劉湧一案。再審劉湧一案的五名審判人員分別是: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本案審判長南英;刑一庭法官杜偉夫;最高法院審監庭副庭長,以前辦理包括胡長清、成克傑等很多大案要案的審判長,本案主要承辦人高貴君;審監庭審判長沈秋媛;審監庭法官馬盛平。 [7] 

劉湧再審改判

2003年12月22日上午10時許,最高人民法院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湧一案再審宣判: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原二審判決中對再審被告人劉湧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及決定執行的刑罰部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湧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維持原二審對劉湧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判處的刑罰;對劉湧被判處的各罪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劉湧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槍實施故意傷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傷並造成4人嚴重殘疾,8人輕傷,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不具有不必執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節,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原二審判決定罪準確,也確認劉湧罪行極其嚴重,但以“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和“鑑於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劉湧所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死緩的理由與再審庭審質證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不當判決應予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

劉湧執行死刑

2003年12月22日10時15分,劉湧的辯護律師佟林臉色鐵青地從法院走出,他只説了五個字:“不好,不行了。”
11時35分,劉湧被押赴刑場,執行注射死刑。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