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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

鎖定
意思表示瑕疵是與意思表示健全相對稱的一個範疇,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據不正確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內在“效果意思”與其外部“表示行為”不符合,即意思與表示在表意人的表示過程中發生了偏離,其本質在於表意與內心的真實意思不一致。
中文名
意思表示瑕疵 [1] 
外文名
Defect of intention expression
定    義
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據不正確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內在“效果意思”與其外部“表示行為”不符合
類型
(一)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1.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把真實意思保留在心中,表現出的行為不代表其真正的意思。
大陸法系法律對真意保留的效力採取表示主義為主、意思主義為輔的設計。這意味着法律在保護交易安全與保護表意人的價值判斷中選擇了前者。只有在表意人明知其真實意思同其表達的意思不一致時,才能認定這種意思表示無效。從證明責任看,應由意思表達人證明自己非真意且相對人明知這種情況。
2.虛偽表示
虛偽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不表示內心真實的假裝實施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虛偽意思表示在當事人之間通常無效,在涉及第三人時,效力視情形而定。首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次,第三人明知是虛偽表示,就不會因為虛偽表示無效而受損害,故不須保護。
3.錯誤
意思表示錯誤,指表意人出於錯誤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與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意思表示錯誤與真意保留和虛偽意思表示的根本區別,在於表意人是否自知其真意與表示出的意思不一致。對於因錯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有兩種不同的規定:一是日本和瑞士民法規定的視為無效。他們側重保護表意人內心的效果意思,否定意思表示的效力,將因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認定為無效的。另一種是德圉、法國民法規定的可撤銷,但對於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賠償數額不超過相對人、第三人於意思表示有效時應受利益的數額,受害人若明知或可得知或因過失不知有錯誤存在時,表意人不負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重大誤解規定為可撤銷行為。
(二)非自願的意思表示
1.欺詐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歪曲事實,使表意人陷於錯誤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欺詐可撤銷,但因欺詐人的不同情況而有不同效力:(1)因相對人欺詐而不為真實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得撤銷自己的意思表示。(2)因欺詐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第三人作出欺詐時,如相對人為善意而不知事實時,表意人不得撤銷意思表示。因為第三人欺詐時,表意人對相對人所為的意思表示是錯誤的,其錯誤基於第三人的欺詐,相對人不知道欺詐的事實。若此時表意人以欺詐為由撤銷其意思表示,則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因此,若第三人為欺詐,相對人是善意時,表意人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4)第三人欺詐時,如相對人為惡意,表意人得撤銷。(5)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無論何人作出的欺詐,表意人均得撤銷。
2. 脅迫
脅迫是有意告知未來的不利後果而對他人決定產生影響的行為。
我國合同法將脅迫規定為可撤銷。脅迫和欺詐不同,脅迫的目的、手段的違法性、不當性程度大於欺詐,常使表意人產生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在表示意思因脅迫被撤銷時,學者一般認為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處於急迫或危難的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接受對其不利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將乘人之危規定為可撤銷行為。這比民法通則規定的無效行為更合理。畢竟,在民法領域,仍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在某些情形下被乘人之危者不一定願意向法院提起無效之訴。因此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不應一刀切地規定為無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