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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招標項目

鎖定
必須招標項目是指國家為了保證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項目的建設安全,在《招標投標法》、《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中,對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從招標範圍和規模兩方面進行了相關規定,從法律層面上對相關責任主體和人員的建設行為進行了約束。流程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流程嚴格進行。
中文名
必須招標項目
滿足條件
招標範圍、規模標準

必須招標項目滿足條件

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同時滿足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兩方面條件
根據《招標投標法》、國家計委《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的規定: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1)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並且該資金佔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2)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並且該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2] 
2、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3、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級通用機場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3)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5)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1] 

必須招標項目無效合同

對於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招標投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無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