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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縣財政局

鎖定
徽縣財政局,徽縣人民政府的組織機構。 [1] 
中文名
徽縣財政局
所屬地區
徽縣
所屬部門
徽縣人民政府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税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制度和方針、政策;負責擬訂財政、税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縣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縣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工作。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縣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承擔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評價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支;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監督各鄉鎮預算的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負責制定全縣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縣級各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五)管理和監督全縣各項財政支出;管理全縣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户和政府性基金;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六)制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管理全縣政府採購;制定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建立和實施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及分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貫徹執行社會保障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七)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國有產權界定、登記、轉讓、授權經營等工作;組織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負責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財務會計報表)的統計、分析和評價。
(八)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貸款、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日本協力銀行貸款等資金管理、信用評估及轉貸工作。
(九)貫徹執行會計法規和制度;管理全縣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負責會計委派試點工作。
(十)統一管理資產評估行業;指導和監督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的業務,辦理涉及國家和集體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立項確認。
(十一)監督財税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彩票管理制度、發行計劃,監督彩票的發行。
(十三)制定全縣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會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四)根據縣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
(十五)依照有關規定,代表縣政府向全縣國有獨資企業派出財務總監和監事會,並負責財務總監和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向有限責任公司派出股東代表並召集和主持國有控股企業首次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和監事。
(十六)通過法定程序和任免權限對國有獨資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七)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八)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