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

鎖定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是第一部憲法由蘇佔區德國人民委員會制定。第三屆德國人民大會通過,1949年10月7日,由臨時人民議院宣佈生效。第二部憲法即現行憲法,由人民議院1968年3月26日通過,4月6日人民投票贊同,4月8日生效。1974年進行較大修改。1990年廢除。除前言外,共5章106條。憲法規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是工人階級及其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德國統一社會黨領導下的城鄉勞動人民的政權組織,是工人和農民的社會主義國家。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全國陣線是各種人民力量聯盟的組織形式。實行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和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各盡所能,按勞分配。每個公民權利義務均等。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自由,任何公民不得參與旨在壓迫別國人民的戰爭行動和備戰活動。工會獨立。人民議院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也是唯一的立憲和立法機關。人民議院由500名議員組成,通過自由、普遍、平等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5年。國務委員會作為人民議院機關,執行法律。向人民議院負責。部長會議是最高國家權力執行機關,向人民議院負責。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制機關,法院成員選舉產生。總檢察院為最高檢察機關。最高法院和總檢察長對人民議院負責。憲法還規定了國家的地方制度。 [1] 
中文名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
頒佈時間
1949年10月7日
該憲法共有三個版本,最初的版本頒佈於1949年10月7日,其內容與《魏瑪憲法》高度相似。這一憲法最初規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是一個聯邦制的民主共和國,由於最初的憲法未能準確反映東德的政治氣候,東德遂於1968年頒佈了新憲法,並在1974年頒佈修正案。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