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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金融

(專門針對貧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業而建立的金融服務體系)

鎖定
微型金融(microfinance)是專門針對貧困、低收入的人口和微型企業而建立的金融服務體系。包括小額信貸、儲蓄、匯款和小額保險等。
中文名
微型金融
外文名
Micro finance
面向人羣
針對貧困、低收入的人口
由    來
往往是以城市和工業化為對象

微型金融由來

傳統的意義上的金融機構往往是以城市和工業化為對象,對於無力提供抵押擔保的窮人和微型企業排斥於服務的大門之外,限制了他們的發展機會,於是就出現了以微型金融為方向的金融體系。
微型金融一詞最早由世界銀行在全球推廣,其發起成立的“扶貧諮詢委員會”(CGAP)是國際上最權威的微型金融研究和推廣機構。自20世紀70年代誕生,它就在全球獲得了迅速發展,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

微型金融針對人羣

無法獲得正式金融機構服務的低收入羣體,主要是貧困的人羣和一些經濟上脆弱的非窮人,他們一般有持續的、規則的收入和較好的償付能力。
在鄉村,通常是指小農場主和從事小型低收入勞動的人羣,比如,他們種植莊稼、飼養牲畜、進行食品加工和小買賣。
在城市,客户類型更加多樣化,包括零售商服務提供者、街頭小販等。
但是,極度貧困且無收入來源的窮人與無家可歸的窮人不在微型金融的服務範圍內,他們主要依靠國家減貧項目的救濟等獲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微型金融模式

根據運營目標的差別,微型金融的制度模式主要有制度主義、福利主義和混合主義。

微型金融制度主義

制度主義模式以印度尼西亞人民銀行鄉村信貸部(BRI-UD)為主要代表。其理論基礎是基於制度分析的規則公平的價值觀,其最重要的原則是非歧視原則,即通過非歧視規則對個體行為加以約束,在保障個體自由的基礎上實現過程公平。根據該理論,規則公平先於結果公平,對分配正義的追求並不在基本價值上優先於自由和平等,致力於縮小結果和起點不公平的責任主體應是政府而非民間機構。因此,以BRI-UD為代表的制度主義微型金融機構大多通過市場價格機制運作,通過自身加強管理實現收支平衡進而獲取利潤。此類模式特別強調微型金融機構在操作上和經濟上的可持續性,認為只有依賴深度和廣度拓展實現微型金融機構的可持續性,才能確保有不斷滿足需要的資金被導入貧困羣體中。其缺點包括:一是在社會分化約束下,資源分配規則不能消弭主體差別,而資源在主體間的分佈失衡可能加劇社會分化;二是對商業利益的追逐可能使微型金融機構出現“使命漂移現象”,即微型金融組織為確保自身的持續性和經濟利益,促使資金安排追逐中高收入階層。

微型金融福利主義

福利主義微型金融模式以孟加拉鄉村銀行(GB)為代表。其理論基礎為平等的福利權益價值觀,即每個公民不因其主體差異而享有差別性福利權益。福利主義追求的社會公正不僅是規則公平,更多是通過為社會不同個體提供必要和及時的生活和發展支持來減少貧困、消除差距,充分體現了經濟社會發展觀和人本思想的內在統一。福利主義微型金融機構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和國際機構,資金成本低,以相對合理的低利率就可實現機構在經濟上和操作上的可持續。在GB的運行中,窮人貸款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貸款給予個人,但小組成員對全體成員的貸款負有責任,這種集體責任可看做是對貸款的擔保。在這種模式下,對金融服務深度的追求優先於廣度。因此,福利主義微型金融機構的發展關心廣大貧困人口的存款和貸款,強調改善其社會和經濟地位,認為社會扶貧比商業化演進和可持續性發展更為重要,從而將保持機構的持續性歸於次要地位。這種模式的主要缺點在於缺乏具體的激勵主體,微型金融產品創新、運營方式創新和組織模式創新動力不足。

微型金融混合主義

混合主義微型金融模式可看成是制度主義模式和福利主義模式的有機結合,發展到基本演變為普惠性金融制度安排。它以福利主義為宗旨、以制度主義為手段,其價值觀在於確立社會個體享受金融服務的基本平等權利,強調要能有效、全方位地為社會所有階層和羣體提供服務,尤其要為金融體系還沒有覆蓋的社會人羣提供服務。該模式認為只有將貧困羣體融入金融體系的各個層面,才能根本改變其被排斥於金融服務之外的現實,因此貧困人口在服務主體中應處於中心地位,微型金融服務要能在規模上提供高質量的金融服務滿足大範圍貧困人口的金融需求,同時能以更高效率將金融服務向最需要金融支持的極端貧困人羣延伸。

微型金融發展

微型金融的行業規模從1997年開始,以40%的速度迅猛發展,從1997年的618家機構、1300多萬客户到2004年底;全球已有3000家機構在為8000萬名客户提供金融服務
就我國微型金融的發展而言,
2000年以前處於初期的小額信貸嘗試和經驗借鑑擴展階段,2000年以後,政府主導下全面試行並推廣微型金融活動,管理部門開始鼓勵民營和海外資本進入,試行商業性微型金融業務,拉開了我國微型金融創新發展的大幕。
2005年由國家開發銀行支持,首先在包商銀行開展以微貸為核心的微型金融項目,是我國第一次由正規金融機構實施的基於商業可持續原則的微型金融業務。
2007年底微貸業務擴大到12家城市商業銀行,覆蓋全國各省的100個以上的城市。
到2010年為止,基本形成了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輔以近期發展起來的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