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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進口税

鎖定
復進口税亦稱“沿岸貿易税”、“復進口半税”。近代中國對國產土貨從此口岸運往彼口岸所徵收的進口關税。税率為進口税税率的一半,即2.5%。1861年清政府制定的《長江通商收税章程》規定: 外國商人由上海運中國土貨進長江,除在海關繳納5%的出口税外,同時繳納2.5%的復進口税。1862年,復進口税改在上貨到達口岸繳納。 [1] 
中文名
復進口税
執行時間
咸豐十一年八月(1861年9月)
實行範圍
全國各口岸
廢止時間
民國20年復進口税
土貨裝船出口時,徵出口正税,運到卸貨口岸時,再徵復進口半税,税率等於進口正税之半。税則上未列名貨物,按價值百徵2.5。土貨若在3個月內復出口到外國,如確係原包原貨未被拆換,海關即將所交進口半税發還,發給存票向海關銀行換取現金,或抵繳日後應交之税。倘逾期未運出口,或原貨已被拆換在該口岸銷售,則不發還原納進口關税。復進口關税與出口正税在裝貨口岸同時一次完納。當年,徵收復進口税3.43萬兩海關銀。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中英修改長江通商章程,議定復出口半税與出口正税分開繳納,即出口正税於貨物裝船前在裝船口岸完納,復進口半税則在卸貨口岸完納。是年,徵收復進口税1.86萬兩海關銀。民國12年,徵收復進口税4.55萬兩海關銀。民國13~19年,徵收復進口税税額不詳。民國20年復進口税廢止。 [2]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復進口税  .福建地情網[引用日期2012-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