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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進口税
鎖定
- 中文名
- 復進口税
- 執行時間
- 咸豐十一年八月(1861年9月)
- 實行範圍
- 全國各口岸
- 廢止時間
- 民國20年復進口税
土貨裝船出口時,徵出口正税,運到卸貨口岸時,再徵復進口半税,税率等於進口正税之半。税則上未列名貨物,按價值百徵2.5。土貨若在3個月內復出口到外國,如確係原包原貨未被拆換,海關即將所交進口半税發還,發給存票向海關銀行換取現金,或抵繳日後應交之税。倘逾期未運出口,或原貨已被拆換在該口岸銷售,則不發還原納進口關税。復進口關税與出口正税在裝貨口岸同時一次完納。當年,徵收復進口税3.43萬兩海關銀。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中英修改長江通商章程,議定復出口半税與出口正税分開繳納,即出口正税於貨物裝船前在裝船口岸完納,復進口半税則在卸貨口岸完納。是年,徵收復進口税1.86萬兩海關銀。民國12年,徵收復進口税4.55萬兩海關銀。民國13~19年,徵收復進口税税額不詳。民國20年復進口税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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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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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
- 2. 復進口税 .福建地情網[引用日期2012-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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