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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定率

鎖定
從價定率是納税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税價格和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
中文名
從價定率
參考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税暫行條例
應納税額公式
銷售額×税率
計税價格公式
(完税價格+關税)÷(1-消費税税率)

目錄

從價定率簡介

(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
納税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税價格和規定的税率計算應納税額。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的應税消費品的應納税額的計算:
組成
應納税額=組成計税價格×消費税税率
國家税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進口貨物徵收增值税、消費税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1993]155號)

從價定率內容

(1)外購、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已納税款的扣除
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的,所納税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國務院令[1993]第135號)
下列應税消費品可以銷售額扣除外購已税消費品買價後的餘額作為計税價格計徵消費税:
a.外購已税煙絲生產的捲煙;
b.外購已税酒和酒精生產的酒(包括以外購已税白酒加漿降度,用外購已税的 不同品種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對外購已税白酒進行調香、調味以及外購散裝白酒裝瓶出售等等);
c.外購已税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
d.外購已税護膚護髮品生產的護膚護髮品;
e.外購已税珠寶玉石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f.外購已税鞭炮焰火,生產的鞭炮焰火。
外購已税消費品的買價是指購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下列應税消費品准予從應納消費税税額中扣除原料已納消費税税款:
a.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税煙絲為原料生產的捲煙;
b.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為原料生產的酒;
c.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妝品為原料生產的化妝品;
d.以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税護膚護髮品為原料生產的護膚護髮品;
e.以委託加工收回已税珠寶玉石為原料生產的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
f.以委託加工收回已税鞭炮焰火為原料生產的鞭炮焰火。
已納消費税税款是指委託加工的應税消費品由受託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税。
《關於印發〈消費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税發[1993]156號)
對企業用1993年底以前庫存的已税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税消費品,在計徵消費税時,允許按照已税消費品的實際採購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關於消費税若干徵税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1994]130號)
對於用外購的已税煙絲、已税酒及酒精等8種應税消費品連續生產的應税消費品,在計税時准予扣除外購的應税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税税款,停止實行以銷售額扣除外購應税消費品買價後的餘額為計税依據計徵消費税的辦法。
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税消費品的已納消費税税款,應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a.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應税消費品已納税款=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應税消費品買價×外購應税消費品適用税率
當期准予扣除的外購應税消費品買價=期初庫存的外購應税消費品的買價+當期購進的應税消費品的買價-期末庫存的外購應税消費品的買價
b.當期准予扣除的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已納税款=期初庫存的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已納税款+當期收回的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已納税款-期末庫存的委託加工應税消費品已納税款
《關於用外購和委託加工收回的應税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徵收消費税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1995]094號)
按照現行税收法規規定,國家對捲煙出口一律實行在生產環節免税的辦法,即免徵捲煙加工環節的增值税和消費税,而對出口捲煙所耗用的原輔材料已繳納的增值税和消費税則不予退、免税。據此,為生產出口捲煙而購進的已税煙絲的已納税款不能給予扣除。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消費税問題解答>的通知》
(國税函發[1997]306號)
下列應税消費品准予從消費税應納税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税税款:
a.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税杆頭、杆身和握把為原料生產的高爾夫球杆
b.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税木製一次性筷子為原料生產的木製一次性筷子。
c.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税實木地板為原料生產的實木地板。
d.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税消費品。
e.以外購或委託加工收回的已税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
已納消費税税款抵扣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
《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税政策的通知》
(財税[2006]33號)
關於當期投入生產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納消費税大於當期應納消費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處理:
對當期投入生產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納消費税大於當期應納消費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費税納税申報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費税填報欄目的情況下,採用按當期應納消費税的數額申報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結轉下一期申報抵扣的方式處理。
《關於消費税若干具體政策的通知》
(財税[2006]125號)
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税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准予扣除外購應税消費品已納消費税税款。
《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税納税申報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國税函[2006]769號)
(2)工業企業購銷應税消費品
a.對既有自產應税消費品,同時又購進與自產應税消費品同樣的應税消費品進行銷售的工業企業,對其銷售的外購應税消費品應當徵收消費税,同時可以扣除外購應税消費品的已納税款。
上述允許扣除已納税款的外購應税消費品僅限於煙絲、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車輪胎和摩托車。
b.對自己不生產應税消費品,而只是購進後再銷售應税消費品的工業企業,其銷售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髮品、鞭炮焰火和珠寶玉石,凡不能構成最終消費品直接進入消費品市場,而需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如需進一步加漿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進行調香、調味和勾兑的白酒,需進行深加工、包裝、貼標、組合的珠寶玉石、化妝品、酒、鞭炮焰火等),應當徵收消費税,同時允許扣除上述外購應税消費品的已納税款。
本規定中允許扣除已納税款的應税消費品只限於從工業企業購進的應税消費品,對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税消費品的已納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關於消費税若干徵税問題的通知》
(國税發[1997]84號)
(3)普通發票不含增值税銷售額的換算
對納税人用外購已税煙絲等8種應税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税消費品扣除已納税款的計算方法統一後,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税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增值税的銷售額時,應一律採取6%的徵收率換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不含增值税的外購已税消費品的銷售額=外購已税消費品的含税銷售額÷(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