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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華

(江西省撫州市東鄉區黎圩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

鎖定
徐華,男,漢族,1979年7月出生,撫州市東鄉區人,在職研究生學歷,1997年8月參加工作,1999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撫州市東鄉區黎圩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1-2] 
2022年7月4日,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以線下庭審方式對撫州市東鄉區黎圩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徐華受賄、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犯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中文名
徐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79年7月

徐華人物履歷

1997年08月至2005年09月,東鄉縣珀玕鄉小學教師、中學教師;
2005年09月至2008年03月,東鄉縣委黨校教師;
2008年03月至2008年10月,東鄉縣黎圩鎮科技副鎮長;
2008年10月至2010年05月,東鄉縣委副科級組織員;
2010年05月至2014年12月,東鄉縣委人才辦主任;
2014年12月至2016年06月,東鄉縣委村建辦主任;
2016年06月至2016年09月,東鄉縣黎圩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候選人;
2016年09月至2017年03月,東鄉縣黎圩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17年03月至2021年07月,東鄉區黎圩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21年07月,換屆待安排。 [1-2] 

徐華人物事件

徐華審查調查

2022年2月消息:撫州市東鄉區黎圩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徐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撫州市東鄉區紀委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 

徐華依法雙開

2022年5月,東鄉區黎圩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徐華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3] 

徐華一審宣判

2022年7月4日,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以線下庭審方式對撫州市東鄉區黎圩鎮原黨委副書記、鎮長徐華受賄、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犯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1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16年至2021年,徐華在擔任中共撫州市東鄉區黎圩鎮黨委副書記、黎圩鎮政府鎮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立項、發包、項目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2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
2020年8月,徐華通過程某平,認識了省紀委省監委派駐省總工會紀檢監察組幹部熊某,希望熊某在其提拔重用方面提供幫助,熊某答應幫忙。徐華與熊某在南昌市紅谷灘一餐館見面吃飯。
飯後,徐華請求熊某幫其重用為鄉鎮黨委書記,隨後徐華將一個裝有20萬元現金的文件袋送給熊某,熊某收下並答應幫忙。之後,熊某聯繫他人為徐華重用為鄉鎮黨委書記打招呼説情。
徐華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受賄犯罪事實。其親屬代為繳納了罰金刑保證金21萬元。徐華受賄所得贓款22萬元已被監察機關扣押,受賄贓款被其用作行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華利用其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萬元,數額巨大;為謀取職務晉升等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人民幣20萬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行賄罪。被告人徐華到案後如實供述了其行賄犯罪事實,主動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沒有掌握的受賄犯罪,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受賄犯罪以自首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親屬退繳了全部贓款,代為繳納了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犯有數罪,應予並罰。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