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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周世宗滅佛

鎖定
後周世宗滅佛指五代後周世宗柴榮實施的一系列打壓、排斥佛教的政策。
周世宗生性不喜佛教,即位未幾即下令破除佛教,禁止私自出家,廢除無敕額之寺院三萬餘所,收購佛像鑄錢,佛經章疏大半散佚。後周顯德二年(955年)五月,周世宗昭告天下,“非敕賜寺額者皆廢之”,開始實施一系列的排斥佛教的政策。拉開了滅佛運動的序幕。對於滅佛運動的過程,《新五代史》一筆帶過,“甲戌,大毀佛寺,禁民親無侍養而為僧尼及私自度者”。 [1]  但是《舊五代史》則記述頗豐,將周世宗的詔令大段錄用。周世宗滅佛的原因,規定的辦法甚至處罰的尺度,都一一記錄在案。 [3]  後周顯德二年,所存寺院凡二千六百九十四所,廢寺院凡三萬三百三十六,僧尼系籍者六萬一千二百人。 [2] 
中國歷史上有四次“滅佛”事件,即“三武一宗滅佛”,三武者,即北魏太武帝拓跋燾、北周武帝宇文邕、唐武宗李炎;一宗者,即後周世宗柴榮。這是五代唯一對佛法的排斥。
中文名
後周世宗滅佛
發生時間
955年
發生地點
後周範圍內
主要人員
後周世宗柴榮

後周世宗滅佛事件背景

五代十國時期,是唐朝安史之亂以後藩鎮割據局面的延續和擴大。當時,連年征戰,土地荒蕪,水利失修,國民經濟蕭條,以至於“人煙斷絕,荊榛蔽野”。這導致的一個突出後果便是,社會動盪導致許多百姓不得已遁入空門,致使佛教迅速發展。一方面,連年征伐導致人口鋭減,另一方面,不事稼穡的佛門子弟越來越多,這已經大大影響國家的財政税收和兵役徭役徵發,國家政權與宗教勢力的矛盾已經相當尖鋭。
五代時不僅朝代更迭頻繁,而且常常是政令不暢,到後周時,私自建造佛寺、剃度僧尼、熔銅錢鑄佛像,全無法度,罪犯與逃兵也往往乘機削髮為僧以逃避懲罰,而“緇徒(僧侶)犯法,蓋無科禁,遂至尤違” [8]  ,不僅有礙社會治安,加上僧尼寺院享有免税、免役特權,因而也嚴重影響了後周的賦税與兵役。 [7] 

後周世宗滅佛事件經過

周世宗決心對佛教進行整治並加以限制,顯德二年(955)下詔,凡是無“敕額寺院”,全部停廢;邊遠州郡而無敕額寺院的;可保留僧、尼寺院各二所;縣城及常住居民200户以上的軍、鎮,又沒有敕額寺院的,允許保留僧、尼寺院各一所,如無尼則只保留僧寺一所。凡志願出家,不僅要得到父母、祖父母(如已喪則由同居伯、叔、兄)同意,男 15歲以上,女13歲以上,還須念讀經文考試合格,只在首都東京開封府、西京河南府大名府京兆府及青州設立戒壇進行剃度。 [4] 
滅佛期間共廢寺院30336所;保留2694所,系籍的僧尼6.12萬人。顯德二年(955)九月,為了解決錢荒,周世宗決定除保留必需的銅器及存留寺院的銅佛像外,所有“民間銅器、佛像”全部用於鑄銅錢,為了消除人們的疑慮,指出銅像並不是佛,“佛志在利人” [5]  ,“若朕身可以濟民,亦非所惜也” [5]  ,表明限制佛教發展的決心。 [7] 

後周世宗滅佛社會評價

北方的佛教發展受到限制,周世宗此舉與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代武帝一起被列入中國歷史上著名的“三武一宗禁佛”,也稱“三武一宗法難”。 [6-7] 
史學家司馬光讚揚:“若周世宗,可謂仁矣,不愛其身而愛民;若周世宗,可謂明矣,不以無益廢有益。” [5] 
參考資料
  • 1.    《新五代史·周本紀第十二》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7-07-20]
  • 2.    《舊五代史·周書·世宗紀二》  .國學網[引用日期2017-07-20]
  • 3.    《舊五代史.後周.世宗紀二》: 七日,詔令説:“佛教幫助人世鼓勵行善,它的好處甚大。以前歷代都有條規,近年以來條規紊亂。最近閲覽各州的報告,看到不斷有僧人犯法之事,這是因為沒有規章的約束,以至於大行違逆,私自度脱僧人尼姑,日漸蕪雜,新修的寺院也逐漸增多,鄉村之中,弊端更盛。流亡的叛兵,去當和尚以逃避法辦;作奸的盜賊,躲到寺院以隱瞞罪行。要興盛佛教,須辨別善惡,應恢復以前規章,以革除當前弊病。   “各道州府縣鎮村坊,凡有詔賜名號的寺院,一切照舊,那些沒有詔賜名號的,均得關閉廢除,寺院中的功德佛像以及僧人尼姑,全遷出合併到准許保留的寺院中去安置。天下各縣城內,如根本沒有詔賜名號的寺院,那就在應當關閉廢除的寺院中,挑選功德房屋最多的寺院,僧人、尼姑寺院各保留一所,如果沒有尼姑居住,就只保留僧人寺院一所。各二百户以上的軍鎮、城邑、村坊,也依照各縣城規定辦理。如邊遠的州郡中沒有詔賜名號的寺院,就在應當關閉廢除的寺院中為僧人、尼姑各保留兩所。今後均不準修建新的寺院,王公貴戚以及各道節度使刺史以下人等,今後不準上奏請求創建寺院以及請求開設戒壇。男女如有志願出家者,全由其父母、祖父祖母決定,已是孤兒的由同住的伯叔兄長決定,被准許才能出家。男子年十五歲以上,能念一百頁經文,或能讀五百頁經文,女子年十三歲以上,能念七十頁經文,或能讀三百頁經文者,向所在官府申請削髮,由錄事參軍判官考核念讀經文。在沒被削髮時,須保留髮髻,如有私自削髮者,勒令他還俗。他的師主判重杖之刑,勒令還俗,並服役三年。兩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各處設置戒壇,等候受戒時到,兩京委任祠部派官員引試,大名府等三處只委任本州府判官錄事參軍引試。如有私自受戒者,他本人、師主、臨壇三綱、主事僧尼,均依照私自削髮例懲治。凡應削髮受戒的人,由各地上奏朝廷,等詔令下達後,由祠部發給憑證,才能削髮受戒。凡男女其父母、祖父母還活着,又沒有其他的兒子服侍奉養,就不準出家。曾犯有罪行,受過官司刑責的人,以及背棄父母之人,逃亡的奴婢、奸人細作、惡逆黨徒、山林強盜、未捕獲的賊黨、負罪潛逃之人,均不準削髮出家。如有寺院擅自收容他們,他本人以及師主、三綱、主事僧尼、隔壁同住的僧人,都要收審,上奏聽取裁決。”   這年,各道送來僧賬名冊,所保留的寺院共有二千六百九十四所,廢除的寺院共有三萬三百三十六所,被登錄的僧人尼姑有六萬一千二百人。
  • 4.    《五代會要》卷 12《寺》、《雜錄》。
  • 5.    《資治通鑑》卷 292,後周顯德二年九月。
  • 6.    《中國佛教》(一),知識出版社,1980年。
  • 7.    白壽彝,《中國通史·第七卷中古時代·五代遼宋夏金時期(上冊)·佛教》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1020-1021頁。
  • 8.    《後周·世宗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