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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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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道德,律師在履行職責、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遵循的道德準則和道德規範的總稱。
中文名
律師道德
所屬學科
法學
律師是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委託,或經人民法院指定,協助處理與法律有關事務的專業人員。律師道德在調整律師與委託單位、委託人、司法部門以及律師同行之間的相互關係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它的主要準則和基本規範有:
(1)依法服務,作風嚴謹。律師的根本任務,是通過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律師的活動關係到國家的法律能否正確實施,社會秩序能否正常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律師必須堅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刻苦鑽研業務,深入調整研究,在客觀公正地弄清與案件有關事實的基礎上,滿腔熱忱、實事求是地為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服務。
(2)伸張正義,秉公直言。律師要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大公無私,伸張正義,不畏權勢,仗義直言,不怕刁難打擊,依法進行辯護和代理,據理力爭,促使案件和糾紛得到妥善的解決。
(3)有理有節,辯護適當。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出庭辯護時,必須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的尊嚴和秩序,服從審判長的統一指揮。辯護時要根據事實,依照法律,一方面要敢於直言,另一方面要尊重司法人員和其他律師的意見,敢於承認和修正自己在辯護中的失誤。要堅持無理不辯,有理有節。
(4)廉潔奉公,積極進取,社會主義國家的律師則是為人民服務的,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為己任,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應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取得個人的應得利益。因此,律師必須廉潔奉公,不圖私利,嚴格遵守法律和紀律,珍惜律師榮譽,積極進取,謙虛謹慎,自覺地努力為人民服務。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2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