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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波

(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鎖定
彭波,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湖南南縣人,1974年1月參加工作,198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學位。曾任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2] 
2022年11月24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彭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彭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10] 
中文名
彭波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南縣
出生日期
1957年3月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

彭波人物履歷

1974.01——1978.02 湖南南縣一中教師;
1978.02——1982.02 北京大學中文系新聞學專業本科學生;
1982.02——1985.05 北京語言學院等院校幹部專修班進修;
1985.05——1989.10 中國青年報社國際部編輯、副主任;
1989.10——1994.03 中華工商時報總編輯助理兼海外部主任、副總編輯;
1994.03——2003.12 中國青年雜誌社副總編輯、總編輯、社長、黨組書記(其間:1993.09——1996.07,在湖南大學國際商學院工商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獲碩士學位;1998.09——2003.07,在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學專業學習,獲博士學位);
2003.12——2006.05 中國青年出版(總)社黨組織成員、副社長、副總編輯兼共青團中央網絡影視中心總編輯;
2006.05——2012.08 中央外宣辦五局副局長、九局局長、十局局長;
2012.08——2015.08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副部長級); [7-8] 
隨後任原中央綜治委委員、中央政法委網絡輿情應對和依法處置協調小組組長,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等職。 [2] 

彭波人物事件

彭波違紀被查

2021年3月1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彭波開除黨籍

2021年8月17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彭波理想信念坍塌、對黨不忠誠,背離黨中央關於開展網上輿論鬥爭的決策部署,放棄對互聯網陣地的管理,公器私用、靠網吃網,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接受公款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毫無紀法底線,大搞權錢交易,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彭波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彭波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3] 

彭波依法逮捕

2021年8月2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彭波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4] 

彭波提起公訴

2021年10月11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彭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彭波利用擔任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網絡新聞宣傳局副局長、網絡新聞協調局局長、網絡新聞應急事務局局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控制網絡負面信息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彭波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一審開庭
2021年12月23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賄一案。
無錫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彭波利用擔任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網絡新聞宣傳局副局長、網絡新聞協調局局長、網絡新聞應急事務局局長、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促成訴訟和解、拓展網絡業務、違規辦理土地轉讓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5464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彭波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彭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彭波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羣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6]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9] 

彭波一審宣判

2022年11月24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彭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彭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彭波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彭波利用擔任中央外宣辦網絡新聞宣傳局副局長、網絡新聞協調局局長、網絡新聞應急事務局局長、國家網信辦專職副主任、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促成訴訟和解、拓展網絡業務、網絡信息管理、違規辦理土地轉讓手續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464萬餘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彭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其他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0]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