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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鎖定
為規範和加強彩票公益金籌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綵票公益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有關規定,制定《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3月2日由財政部以財綜〔2012〕15號印發。《辦法》分總則、收繳管理、分配和使用、宣傳公告、監督檢查、附則6章2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2007年12月25日發佈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予以廢止。
中文名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文件號
財綜〔2012〕15號
發佈單位
財政部
發佈時間
2012年3月2日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文件發佈

財政部關於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有關規定,財政部修訂了《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彩票公益金籌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綵票公益金監督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和《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彩票公益金是按照規定比例從彩票發行銷售收入中提取的,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的資金。
逾期未兑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
第三條 彩票公益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餘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二章 收繳管理
第四條 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財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每月彩票銷售額據實結算後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逾期未兑獎的獎金由彩票銷售機構上繳省級財政,全部留歸地方使用。
第五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負責執收。具體程序為:
(一)彩票銷售機構於每月5日前向駐在地專員辦報送《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申報表》(見附件1)及相關材料,申報上月彩票銷售金額和應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金額;
(二)專員辦於每月10日前完成申報資料的審核工作,核定繳款金額,並向彩票銷售機構開具《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
(三)彩票銷售機構於每月15日前,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載明的繳款金額上繳中央財政。
西藏自治區應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執收。具體程序按照第一款執行。
第六條 專員辦、西藏財政廳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統計報表》(見附件2),相關重大問題應隨時報告。
第七條 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執收,具體收繳程序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彩票公益金統計報表》(見附件3)。
第八條 專員辦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完成對上一年度應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及收繳工作。
第三章 分配和使用
第九條 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用於社會福利事業、體育事業、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專項公益事業,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中央財政安排用於社會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審批執行:
(一)財政部每年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用於社會福利事業和體育事業的彩票公益金預算支出指標,分別列入中央本級支出以及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
(二)列入中央本級支出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提出項目支出預算,報財政部審核後在部門預算中批覆;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根據財政部批准的預算,組織實施和管理;
(三)列入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的彩票公益金,由民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會同財政部確定資金分配原則,並提出分地區建議數,報財政部審核下達。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安排用於補充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每年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核定預算支出指標,並按照有關規定撥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安排用於其他專項公益事業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以下程序審批執行:
(一)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單位,應當向財政部提交彩票公益金項目申報材料,財政部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經國務院批准後,財政部向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單位批覆項目資金使用計劃,並根據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和項目進展情況,分別列入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
(三)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門、單位,根據財政部批覆的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和預算,在項目管理辦法制定後組織實施和管理。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調整的,應當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第十三條 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堅持依照彩票發行宗旨使用,由省級財政部門商民政、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分配原則。
第十四條 省級以上民政、體育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申請使用彩票公益金時,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項目申報材料。項目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實施方案;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彩票公益金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和預算批准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項目結餘資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後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彩票公益金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民政、體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具體包括:
(一)項目組織實施情況;
(二)項目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
(三)項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民政、體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彩票公益金預算的依據。
第四章 宣傳公告
第十九條 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等,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省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財政部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國務院提交上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報告;每年8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民政、體育行政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門、單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繳、拖欠、截留、擠佔、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項目資金使用計劃和預算執行,不得擠佔挪用彩票公益金,不得改變彩票公益金使用範圍。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公益金籌集、分配、使用的監督檢查,保證彩票公益金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和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繳、拖欠、截留、擠佔、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變彩票公益金使用範圍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2007年12月25日發佈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07〕83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申報表(略)
附件2: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統計報表(略)
附件3:彩票公益金統計報表(略)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