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彌勒市司法局

鎖定
《彌勒市司法局》根據《中共彌勒市委辦公室 彌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彌勒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彌辦發〔2015〕109號)精神,設立彌勒市司法局,為彌勒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1] 
中文名
彌勒市司法局
性    質
彌勒市政府工作部門
下設機構
辦公室

彌勒市司法局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政策,制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各鄉鎮、各部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法治宣傳規劃;指導和督促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四)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後勤物資裝備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工作。指導法律顧問、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
(六)指導、管理和監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七)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
(八)協助州司法局做好國家司法考試的相關工作,協助組織、管理全市成人法學教育工作。
(九)協助管理和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管理和監督“12348”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工作。
(十一)負責領導和管理基層司法所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管理人民陪審員工作。
(十二)承辦彌勒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行政審批項目,以彌勒市人民政府公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為準。

彌勒市司法局現任領導

彌勒市司法局局長:王敏 [2] 

彌勒市司法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彌勒市司法局機關設8個內設機構和13個派出機構。
辦公室
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機關文秘、會務、政務信息、督辦、機要、保密、信訪、統計、檔案、接待、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機關車輛及辦公用品的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審核工作;協助局領導班子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監督檢查本部門、本系統依法行政的工作情況;起草、審查、登記、報備本部門規範性文件;履行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工作人員資格審查報批工作;管理、指導本系統涉法辦案業務;負責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電子政務、辦公自動化的建設、管理等工作。
政工科
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表彰獎勵、黨的建設以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和組織人事工作;管理本局離退休老幹部工作;負責本局的考勤、考核等工作;負責機關和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監督,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法治宣傳科(依法治市領導小組法治宣傳教育專項組辦公室)
組織、指導、協調、督促、管理全市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擬訂全市法治宣傳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代表市委政府組織實施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法治宣傳工作的決定、決議和意見;檢查、指導全市各鄉鎮、各部門、各行業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
計劃財務裝備科
擬定司法行政系統的基本建設、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規劃;指導和管理司法行政系統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查、上報、實施工作;擬定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和技術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和派出機構的預算、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車輛、警用器械等後勤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
律師公證管理科(彌勒市公證處)
負責全市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律師執業證申請、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執業證年檢註冊的審查上報;負責對全市律師執業機構和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進行監督檢查,接受並處理對律師執業機構和律師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懲戒的上報工作;對設在我市的律師執業機構和律師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指導;負責律師業務培訓、理論研討和交流;指導、監督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全市公證員資格考試及公證員資格授予、撤銷的審查上報工作;指導管理市公證機構的設置和審查上報;負責市公證處和公證員執業證年檢註冊的審查上報;監督檢查公證機構的業務活動,管理監督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公證業務;負責公證員業務培訓、理論研討和交流。
基層工作科
指導、管理、監督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鄉鎮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科(社區矯正執法大隊)
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加強社區矯正執法隊伍與志願者隊伍建設;探索和實施社區矯正的新方法;聯絡、協調鄉(鎮)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與交流;指導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市綜治委刑釋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請社區服刑人員的減刑、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12348”工作指導辦公室)
指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章制度、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受理影響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並指派執業律師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指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籌集法律援助基金;組織指導“12348”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業務交流與合作;負責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1] 
(二)13個派出機構
1.彌勒市司法局彌陽司法所;
2.彌勒市司法局新哨司法所;
3.彌勒市司法局竹園司法所;
4.彌勒市司法局朋普司法所;
5.彌勒市司法局虹溪司法所;
6.彌勒市司法局巡檢司司法所;
7.彌勒市司法局東山司法所;
8.彌勒市司法局西一司法所;
9.彌勒市司法局西二司法所;
10.彌勒市司法局西三司法所;
11.彌勒市司法局五山司法所;
12.彌勒市司法局江邊司法所;
13.彌勒市司法局東風司法所。
派出機構主要工作職責: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調解疑難、複雜民間糾紛;組織開展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組織開展接邊地區聯防聯調工作;參與當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完成市司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1] 

彌勒市司法局人員編制

彌勒市司法局政法專項編制40名(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21名、鄉鎮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1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