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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浮動
鎖定
- 中文名
- 彈性浮動
- 類 型
- 匯率制度
- 相對制度
- 釘住浮動制
- 對 象
- 本國貨幣
- 依 據
- 本國實際情況
- 形 式
- 有限彈性制和較高彈性制
形式
1、有限彈性制。
有限彈性浮動(有限彈性制)是指一國貨幣當局在規定本幣與某種或某幾種貨幣之間的貨幣平價基礎上,允許市場匯率在貨幣平價的幅度區間內浮動的匯率方式。
有限彈性浮動匯率的主要形式有單一盯住的有限彈性浮動匯率和聯合浮動匯率:
單一盯住的有限彈性浮動是指一國貨幣當局通過規定本幣與某種被盯住貨幣之間的貨幣平價,並允許實際匯率對貨幣平價在一定範圍內自由浮動的匯率方式。單一盯住的有限彈性匯率僅在少數發展中國家實行,多數為單一盯住美元,浮動幅度一般是貨幣平價的±2.25%。採用單一盯住有限浮動匯率增加了本幣與被盯住貨幣之間的匯率浮動幅度,但總體上匯率浮動區間仍受嚴格管制。
聯合浮動匯率又稱為可調整的中心匯率制,主要是指歐洲經濟共同體成員國依據歐洲貨幣聯盟計劃實施的對聯盟內部成員國的貨幣之間實行可調整的盯住匯率,並規定匯率的波動幅度,而聯盟內國家貨幣對聯盟外國家的貨幣則實行集體聯合浮動的匯率制度。上世紀70年代,隨着佈雷頓森林貨幣體系崩潰,歐洲經濟共同體國家為減少國際匯率波動對成員國區域經濟的干擾,促進區域內國家商品和資本的流動,推動西歐經濟一體化目標,於1971年通過建立歐洲貨幣聯盟的計劃。依據該計劃歐共體設立歐洲貨幣合作基金和歐洲貨幣計價單位,並於1972年4月開始實行成員國貨幣匯率的聯合浮動。按照協議規定,參與聯合浮動的西德、法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和意大利等西歐共同體六國的內部,成員國貨幣之間實行規定貨幣平價下的盯住匯率,並規定匯率的波動範圍;對外則實行集體浮動匯率,規定參與聯合浮動的六國貨幣匯率的波動幅度不得超過當時公佈的對美元平價的±1.125%。由此,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當時規定的各國貨幣對美元平價±2.25%的匯率波動幅度內,又形成一個更加狹小的區域貨幣同盟的浮動區間。歐共體六國貨幣對外集體浮動匯率在狹窄區間內波動,猶如一條在隧道中游行的蛇,故又將聯合浮動稱為蛇形浮動。至1996年11月底,又有奧地利、丹麥、愛爾蘭、葡萄牙、西班牙和芬蘭等六國加入聯合浮動,範圍進一步擴大為12國。聯合浮動的機制為以後歐洲貨幣誕生積累了經驗和奠定了制度基礎。
2、較高彈性制。
較高彈性浮動(較高彈性制)是指一國貨幣與外幣在貨幣平價基礎上,允許匯率由市場供求關係調節,本國貨幣當局對匯率的市場浮動限制較少,匯率波動幅度較大的匯率制度。在較高彈性浮動中,匯率依據市場供求關係變動的靈活較大,因而,匯率能更有效及時反映市場供求關係,自動調節平衡內外經濟,但匯率受供求關係影響擴大了波動幅度,加大了對外經濟活動的外匯風險。
較高彈性浮動匯率的具體形式主要有指標浮動、單獨浮動和其 他管理浮動:
指標浮動又稱爬行盯住或滑動平價,是指一國貨幣當局在規定本幣與另一國貨幣平價的同時,再根據本國與國外的物價、國際收支、貿易、外匯儲備等動態因素制定一組指標,經常性地依據該組指標的變動情況及時小幅度地調整本幣與所盯住貨幣匯率的方式。指標浮動通過規定本外幣之間的貨幣平價來保持匯率的基本穩定,以避免匯率劇烈波動的負面作用;同時,又依據影響匯率變化因素指標值的變動,及時調整匯率以充分反映市場供求關係,避免本幣高估或低估可能產生的風險。
單獨浮動又稱獨立浮動,是指一國貨幣當局不規定本幣與其他國家貨幣之間的貨幣平價和匯率波動幅度,匯率由外匯市場的供求關係調節自發上下浮動的匯率方式。單獨浮動下本幣不與任何貨幣有固定的聯繫,基本由外匯市場供求關係調節,是在相對有限的政府外匯管制條件下,更多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匯率安排。單獨浮動的優點在於匯率水平變化基本能及時反映客觀經濟狀況和外匯市場供求關係,匯率調整靈活而富有彈性,能較充分地發揮匯率自動調節內外經濟平衡的功能。其弊端在於匯率容易遭受投機交易的衝擊而加劇波動,影響國內經濟與對外經貿的發展,增加匯率風險。需要明確的是,單獨浮動下儘管本國貨幣當局對匯率的管制相對有限,但仍處於政府的外匯管制之下,與其他匯率形式相比僅是管制程度更寬鬆,因而,其本質上仍然屬於匯率的管理浮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