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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敏

(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科創始人)

鎖定
張玉敏,女,1946年出生,1970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為支援三線建設分配貴州省納雍縣工作,先後任納雍縣公安局預審員、副局長、法院副院長;1983年調西南政法學院,從事民法、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工作,1993年擔任碩士生導師,1996年評為教授,1999年起擔任博士生導師。 [2]  張玉敏是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科創始人。 [3] 
現任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名譽院長。 [2] 
任教以來,發表學術論文60多篇;出版專著9部,主編民法、知識產權法、繼承法教材12部;主持各類科研項目14項,其中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省部級項目2項、中國歐盟知識產權合作項目1項、教改項目3項(其中國家本科教學質量工程項目1項、省部級教學改革項目2項);獲得省部級教學成果一等獎1項、二等獎3項、三等獎2項;負責的知識產權法課程是重慶市精品課程,知識產權教學團隊是重慶市優秀教學團隊; [2]  被評為“全國十大知識產權保護最具影響力人物”“重慶市學術技術帶頭人”“重慶市優秀教師”等。 [2-3] 
中文名
張玉敏
國    籍
中國
民    族
出生日期
1946年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
專業方向
民法、知識產權法 [2] 
職    務
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名譽院長 [2] 
學術代表作
中國歐盟知識產權法比較研究 [3] 
主要成就
2012年被評為“全國十大知識產權保護最具影響力人物” [3] 

張玉敏學術貢獻

張玉敏知識產權法

1.關於知識產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徵。在《論知識產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徵》一文中對知識產權給出如下定義:“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支配創造性智力成果、商業標誌以及其他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並從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信息的特點入手,對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進行了具有啓迪意義的科學分析。該論文被譽為“開啓知識產權法研究的邏輯起點”。
2.關於侵害知識產權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在國內學界的主導性意見認為侵害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撰寫《侵害知識產權民事責任歸責原則辨析》一文,指出沒有籠統的適用於一切責任形式的歸責原則,民事責任歸責原則的研究應針對不同的責任形式。進而從理論上、中國的立法以及發達國家的立法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等各方面,深入地論證了停止侵害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損失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該領域的研究中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
3.關於商標保護原則。主張商標保護應當貫徹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針對我國商標保護實踐中的問題,認為,我國商標法應當堅持註冊取得制度,同時從加強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和強化對註冊商標的使用要求兩方面限制註冊取得制度的消極影響,優化商標確權程序,提高審查效率。主要論文有《註冊與使用之間——對商標保護對象的思考》、《商標法基本原則論綱》、《商標搶注的性質和對策》、《論商標法上的權利喪失原則》、《維護公平競爭是商標法的根本宗旨》、《優化程序是提高確權效率的根本出路》等。
4.提出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應當確立權利喪失原則。在《論商標法上的權利喪失原則》(2003年)中,對該原則的內涵、理論基礎及其在知識產權法領域中的適用作了初步研究。該理論對於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濫用,平衡權利

張玉敏物權法

在國內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眾口一詞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未經登記無效的情況下,發表論文《試論產權轉移登記和房屋買賣合同的關係》(1990年)、《論不產物權變動登記的效力——兼駁登記有效條件説》(1992年),對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提出批評。指出登記有效條件説在中國現行法律上沒有根據,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物權變動登記的條件,交付房屋並協同買受人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是出賣人的義務,以登記作為買賣合同的有效條件是顛倒因果,從根本上否定了合同的法律效力,縱容甚至鼓勵狡詐之徒隨意撕毀合同,使誠實的當事人成為背信行為的犧牲品,嚴重破壞誠實信用原則,損害法律的尊嚴。 [2] 

張玉敏債法

《論我國多數人之債制度的完善》(1999年)指出,《民法通則》只規定了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對可分之債和不可分之債未作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經常將不可分債權和共同債權錯誤地當作連帶債權處理,使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合同法第90條將這一錯誤進一步法律化。文章對可分之債、不可分之債、按份之債、連帶之債和共同之債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和分析比較,指出連帶債權對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利,在經濟生活中極少發生,實踐中被當作連帶債權處理的法律關係,基本上屬於不可分債權或者共同債權。建議制定民法典時,應當對可分之債和不可分之債作出規定,並在物權法共有部分規定,本法關於共有的規定準用於其他財產權,為共同債權提供法律依據。 [2] 

張玉敏繼承法

張教授在繼承法理論研究方面建樹頗多。自1993年到1999年,發表論文5篇,專著二部,對繼承法從基礎理論到具體制度進行了系統研究,取得一系列創新成果。主要有:
1.中國應當改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為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現行繼承法對繼承人利益保護周到,卻沒有保護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制度,即使繼承人惡意侵佔、轉移、揮霍遺產,欺詐債權人,債權人也沒有法律上有效的救濟手段。隨着經濟體制改革和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百萬富翁、千萬富翁甚至億萬富翁大量湧現,他們的財產不僅數量多,而且主要是生產經營領域中的財產,債權債務關係複雜,現行繼承法已經不能有效調整如此複雜的繼承關係。因此,應當改無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製度為有條件的有限責任繼承製度,即原則上繼承人應當為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繼承人要想限制自己的清償責任,必須在法定的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聲明限定接受繼承的意思,並提交忠實、準確的遺產清單,公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在清償已知債權和遺贈後,繼承人才能分配遺產。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如果有證據證明繼承人有不當處置遺產的行為,可能危害自己債權的實現時,可以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以確保遺產首先用於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2.繼承的客體是死者的財產法律地位,包括財產權利、義務和責任,佔有以及訴訟法律地位等,專屬於被繼承人的除外。
3.關於繼承順序。現行繼承法將父母、子女和配偶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是死後扶養思想在法定繼承中的反映。無論從繼承法理論還是中國繼承習慣考慮,父母都應當在子女之後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父母的晚年生活保障應當通過贍養或者適當分給遺產的制度解決。繼子女、喪偶的兒媳和女婿不應當與生子女一樣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確已形成扶養關係,應當通過適當分給遺產的制度解決。
4.在本質上代位繼承人是基於自己固有的繼承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不應當影響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
5.應當建立遺囑檢認制度,由法定機關檢驗遺囑的真實性,未經檢認的遺囑不得私自執行。
6.各種形式的遺囑在效力上不應當有差別,如果被繼承人立有多份遺囑,應當以其最後所立遺囑(最後的意思)為準,因此,應當糾正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改變公證遺囑的規定。
7.偽造、銷燬、篡改遺囑的行為本身就是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行為,凡有此類行為者,應當然喪失繼承權,法律不應當再加“情節嚴重”的條件。 [2] 

張玉敏時效制度

1.針對國內學者對取得時效制度的批評,發表論文《應當儘快建立取得時效制度》(1990年),指出取得時效制度符合社會主義道德,體現民法公平原則,並可解決訴訟時效完成後物的佔有和權利歸屬長期脱節的問題,有利於穩定經濟秩序。 [2] 
2.在21世紀教材《民法》(2003年)中,首先提出要用誠實信用原則對時效抗辯進行限制。繼而發表《訴訟時效適用若干問題探討》(2004年),對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時效適用中的若干問題進行深入了研究,指出,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因時效而消滅;已因時效完成而喪失勝訴權的債權,如果在適於抵銷時尚未罹於時效,在時效完成後仍可主張抵銷。 [2] 

張玉敏代表成果

在全國性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50多篇,出版《走過法律》、《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繼承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歐盟知識產權法比較研究》等學術專著6部,主編《民法》、《知識產權法學》、《繼承法教程》等教材12部。 在知識產權、物權、債權、繼承權方面有重要建樹。

張玉敏研究領域

知識產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