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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漢榮

(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

鎖定
張漢榮,男,漢族,1964年10月生,江蘇崑山人,研究生學歷,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西安交通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
2019年12月17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2020年6月2日,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副廳級)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塵埃落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 
中文名
張漢榮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崑山
出生日期
1964年10月

張漢榮人物履歷

1990年7月至1997年6月,任西安交通大學管理學院教師。
1997年6月至2000年8月,任南京中達制膜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00年8月至2007年10月,任沈機集團昆明機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7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任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裁、黨委書記(其間:2007年11月至2013年6月,先後兼任西安交通大學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揚州交大科技園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聊城市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董事長);
2014年10月至2019年9月,任西安交通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其間: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兼任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 [2-3] 

張漢榮人物事件

張漢榮違紀被查

2019年2月21日,據陝西紀檢監察消息,西安交通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張漢榮依法雙開

2019年9月17日,據陝西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教育部黨組同意,中共陝西省委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陝西省紀委監委對西安交通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張漢榮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借用業務關聯企業車輛;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縱容、默許親屬向業務合作方借款;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張漢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和法紀觀念淡漠,以權謀私,權錢交易,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教育部紀檢監察組研究並經教育部黨組決定,給予張漢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有關規定,經陝西省監委會議研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4] 

張漢榮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25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副廳級)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寶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漢榮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漢榮利用擔任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西安交通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規決策重大事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5] 

張漢榮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25日,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陝西省寶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一)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漢榮在擔任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西安交通大學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西安交通大學校長助理、揚州交大科技園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揚州交大科技園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聊城市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董事長、西安交通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設備採購等方面,為李某、何某、張某等人或其公司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共計11筆摺合人民幣1054.5萬元、美元17.5萬元以及價值4.3萬元的鑽石一顆。(二)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張漢榮在擔任西交大資產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西交大科技園公司董事長等職務期間,違反《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重大事項權限及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的規定,未經西安交通大學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決定,在西交大科技園公司54.4畝土地開發中,違規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3877.2079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漢榮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設備採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054.5萬元、美元17.5萬元以及價值4.3萬元的鑽石一顆,數額特別巨大;違規決策重大事項,違規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人民幣3877.2079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漢榮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漢榮作了最後陳述。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1] 
2019年11月25日,張漢榮被寶雞市檢察院指控受賄人民幣1054.5萬元、美元17.5萬元以及價值4.3萬元的鑽石一顆,違規減免合作方基礎設施配套費共計人民幣3877.2079萬元。2019年12月17日,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6] 

張漢榮二審宣判

2020年6月2日,西安交通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張漢榮(副廳級)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塵埃落定,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 
參考資料